[犯罪] 诈骗
【判决书】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徐全峰,安徽金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打新股鑫东财配资,金亚泰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人身犯罪、医疗犯罪业务部主任
【案件事实及情况】
2017年1月19日创业板鑫东财配资,被告叶某注册**公司。公司成立后,聘请被告人张某、王某担任业务经理,负责带领和管理团队开发客户;并聘请范、王、李、宋(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负责拨打电话或通过添加QQ、微信等方式开发客户投资。具体诈骗手法:叶某购买了一个手机号码,通过业务经理分发给业务员。丁某训练销售人员冒充“白富美”,通过QQ、微信或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主动寻找潜在客户,并与其进行沟通。客户建立联系后,编造经济状况良好、在平台投资有利可图的情况,欺骗客户在平台注册、开户。随后,叶某利用冒充身份引导客户存款,诱导客户频繁操作,赚取高额手续费。 、隔夜费用和损失佣金。
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带领业务人员开发吕某客户,致其损失4万元。 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负责联系、维护原业务员开发张某客户,导致其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元。
【案件审理及辩护过程】
金亚泰的律师徐全峰接受王某委托,在案后为其辩护。经过多次会议、反复研读,我们在审查大量类似案件的基础上,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与公诉人、司法机关充分沟通,真正落实了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以及一切手段的防御。挖掘有利因素,详细论证相关法律原则,使主要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诈骗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王某诈骗的两个事实股市行情鑫东财配资,第一个案件有相反证据证明受害人没有财产损失,反而获利;第二个案件有相反证据证明受害人没有财产损失,反而获利;第二起案件金额认定存在错误鑫东财配资,受害人的损失与王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被告人王某系从犯。整个案件,显然情节轻微,危害并不大。他是一个接受公司指示,被动保护离职员工,没有主动发展的客户。其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另外,他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良好。根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定结果】
被告人王某受该公司聘用,协助被告人叶某实施诈骗行为。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其系初犯橡胶期货鑫东财配资,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法定、酌定从宽、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效,应当采纳。
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零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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