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刘莉、通讯员胡明东11月9日报道:近日,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18名被告的诈骗案。被告冒充证券机构工作人员橡胶期货鑫东财配资,诱骗受害人进行股权、原油期货等高杠杆交易,骗取38名受害人投资“损失”280万余元。该案两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和11年,并处罚金。
经查,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注册设立商业咨询公司,聘请徐某等16名被告人担任讲师、经理、销售人员。冒充“上海能源交易中心”、“银河证券”等机构,随机拨打受害人电话,谎称有专业“导师”指导操作,并将受害人拉入微信群。随后,被告通过在群内发送虚构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受害人将资金存入其旗下“谷富宝股权期货交易平台”、“金产原油期货交易平台”、“盛耀原油期货交易平台”。假借“高回报”等不具备资质的虚假平台进行虚假股权、原油期货高杠杆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该公司还聘请了无证券从业资格人员冒充证券分析师或专业“导师”诱导受害人频繁在上述平台进行交易,甚至欺骗受害人让“导师”直接操作受害人账户,利用虚假高杠杆配资诈骗38。受害人投资资金总计超过28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犯罪行为应属于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他认为,该商业咨询公司的实际管理人是被告人陈某某,而陈某某本人只是投资者。该业务咨询公司主要从事期货、股权咨询业务。它不控制交易数据,只赚取手续费和佣金。客户开户由合作平台公司办理。
被告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商务咨询公司并不控制涉案平台,涉案资金进入平台账户而非商务咨询公司账户股票走势图鑫东财配资,被告张某某不存在实际可能性的占有和控制。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此外,期货交易本身就是一项高风险交易。商业咨询公司仅提供交易建议,不控制交易数据。客户损失是由正常的市场波动造成的。因此,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虽担任某商业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副总裁,但无权决定该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产品。 ,且其服从被告人张某某的安排,应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还提出,本案应列为非法经营罪,陈某某是从犯。
徐某等1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仅根据量刑情况提出相应的辩解。
上海宝山法院综合考虑全部证据后认为,被告张某、陈某注册涉案商业咨询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该公司不具备从事期货行业的资格。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雇佣其余16名被告人冒充其他证券机构、发送虚假盈利截图、冒充专家或分析师等鑫东财配资,引诱相关受害人与“股指宝”、“金蝉”合作在商业咨询公司。 “盛耀”等平台开户、存款、进行虚假股权、原油期货等交易,诈骗受害人财产,且涉案资金未进入真实交易市场。上述情节均有完整的链条支撑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陈某等18名被告人具有捏造事实、隐瞒事实事实,骗取被害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本案构成要件。诈骗罪,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同时,被告人张某某怂恿被告人陈某某注册经营咨询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陈某某虽然在共同犯罪中接受了被告人张某某的领导,但作为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其不仅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还负责公司的部分工作。作为与涉案平台的对接。 。因此,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是主犯。其余16名被告均受二人雇佣和领导,分别担任该商业咨询公司的讲师、经理和业务员。他们按照分工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共犯。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赃款将依法退还各受害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将依法追缴退还各受害人现货投资鑫东财配资,不足的部分责令退还。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受害人的投资资金从未进入真实的交易市场。被告仅利用虚假平台开设模拟交易,通过诱导受害人频繁操作赚取“佣金”,并利用原油、股指期货的高波动风险牟取暴利。 “客户流失”。此外,被告还通过高杠杆虚假资金配置,导致受害人“损失”加速。例如,受害人存入1万元后,平台涉案为受害人虚假分配资金10万元(实际上,所谓分配只是模拟市场上可以随意更改的数字)新股鑫东财配资,而被告利用相关期货市场的高价格。波动导致大量受害者爆仓,导致他们血本无归。”主审法官项群军告诉记者。
文章原创于金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http://haimianbeibe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