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7月22日外汇鑫东财配资,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具体规定,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均应通过实物交割方式履行合约。客户的实物交割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某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对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量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当月持仓将被交易所直接强行平仓。具体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正常开展,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及相关交割结算、出入溢短结算及发票处理业务均按本细则办理。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指定交割金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货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转移期货合约所含商品所有权的方式对到期未平仓头寸进行结算的过程。
第四条 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持仓合约持有人均以实物交割的方式履行合约。客户的实物交割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某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对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量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当月持仓将被交易所直接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割期限内完成。交割期为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个工作日称为交货日。
第六条 交货程序
(1)卖方交付标准仓单。卖方应在交割日12:00前将已缴纳仓储费的有效标准仓单交至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工作日(含当日)之前由卖方支付仓储费,后续仓储费由买方支付。
(二)交易所调配标准仓单。
(3) 买家付款并下单。交割日结算时,交易所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划转买方交割货款并清算相应保证金。买方于当日结算后获得金本位仓单。
(4) 卖方收取货款。交易所在交割日结算时以内部转账的方式划转卖方交割货款。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如下:
(1)卖方客户授权卖方会员使用标准仓单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
(三)交易所向买入会员分配标准仓单;
(4)买方会员向买方客户分配标准仓单。
第三章 仓储及仓储
第八条 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金库。
第九条 入库申报(交货预测)
货主将货物运至指定交割库前,须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包括品种、商标、等级、数量及拟交割地点等。委托人的申报需通过会员办理受其委托。
第十条 入库申请审批
在存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交易所会考虑货主意愿,指定货主在3个工作日内将黄金交付金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交付至经批准的入库申报单确定的指定交割库。未经交易所批准或未在规定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得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 入库检验
(一)国产金锭到达指定交割金库时,由在交易所注册金牌企业注册的指定库存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二)进口金锭到达指定交割金库时,由在相应进口银行注册的指定仓库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三)同一仓库的现货金锭折算为标准仓单的,须提供该批次金锭对应生产厂家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指定交割金库应对到达金库的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查、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重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
(一)入库金锭质量检验凭生产企业质量证明书;
(二)进货金锭数量(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核对厂家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对入库金锭进行清点,并对金锭一一称重。在规定的重量差范围内,3000克金锭的毛重以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为准; 1000克金锭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3000克金锭毛重按1000克计算。
进口金锭:
(一)入库金锭质量检验依据金锭标识及相应质量证明书;
(二)进货金锭数量(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对收到的金锭进行清点并一一称重。金锭毛重3000克按指定交割金库的倍数磅数计算; 1000克金锭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过1000克金锭毛重按1000克计算。
第十二条 货主督收
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金库监督收货;货主未到仓库监督收货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库的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的开具
金锭入库并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金库出具标准仓单,货主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标准仓单经货主确认后生效。货主确认标准仓单之日为标准仓单的生效日期。标准仓单生效之日或标准仓单生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交易所对溢余和不足部分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出库
(1)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提货申请并选择提货地点。交易所将在货主选定的交割地点安排交割库,并在货主提交交割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交割日股票配资推荐鑫东财平台,若其中一个工作日确定为交割日,则货主必须自交货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仓库提取资金。发货前,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信息通知发货人。该工作日为发货通知日(可以与发货日期同一天)。
(2)交易所根据选定的出库金锭,在交割通知日对出库金锭的溢缺进行结算。
(3)货主提货时,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输入提货密码,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指定交割库在核实提货人身份后进行发货。
(4)填写标准仓单交割确认单
从指定交割库出运货物时,应打印《标准仓单交割确认单》(一式两份,货主和指定交割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存备查。
(5)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逾期未提货的,仓单将被注销,相应金锭将折算为现货。兑换成现货金锭的相关费用由货主与金库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质量数量(重量)争议的受理
交割方对交割金锭的质量(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交割金库进行实物交割时当场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对交付的金锭进行现场取样和计数(重量)。定量检验。
交割金锭的质量和数量(重量)以检验机构的报告为准。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重量)问题,交割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检验机构。报告。交割方未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者未提供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的,视为交割方对已交付的金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接受有关交割金锭质量(重量)的询问。异议申请。
根据检验结果,如果质量(重量)合格,相关费用由发货方承担。数量(重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 4 章 可交付成果
第十六条 交割单位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每仓单标准重量(纯重量)3000克,交割数量应为3000克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 交割等级
含金量不低于99.95%的国产金锭以及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可的合格供应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八条 货物交付
(一)国产金锭:应为经交易所注册的品牌金锭。
(二)进口金锭:应为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可的合格金锭供应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规格
交割金锭为1000克金锭(含金量不低于99.99%)或3000克金锭(含金量不低于99.95%)。
每张仓单中的金锭应由同一厂家生产、同一品牌、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等级、同一形状的金锭组成。
第二十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每块金锭都用干净的纸或塑料薄膜包裹,装在木箱或塑料箱中。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损坏或污染产品。
第二十一条 每块金锭超重或短少,重量差异标准
金锭3000克,每块金锭的重量(纯重)不得超过±50克。以1000克金锭计,每块金锭的重量(毛重)不得少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算。
每块金锭的重量差异不得超过±0.1克。
第五章 发货结算、进出库溢缺结算及发票流程
第二十二条 存入或者提取金锭时,以每张仓单中金锭的纯重量与仓单标准重量(纯重量)的差额为超额或者不足额。如果差值是正数,则称为正溢出短路道琼指数鑫东财配资,如果差值是负数,则称为负溢出短路。金锭入库时的标准仓单生效日期和金锭出库时的交割通知日期为超额和不足额结算的基准日期。
金锭净重=金锭毛重×含金量。
溢缺=金锭纯重-仓单标准重量(纯重)。
第二十三条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专门用于黄金交割结算和超短额结算的普通发票(分为发票联、结算联和存根联)。
第二十四条 黄金交割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黄金期货的交割和结算:黄金期货的交割和结算价格是根据该合约最近五个交易日的交易价格的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照合同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2)交割货款结算:买卖双方之间的交割货款按照仓单的标准重量(纯重量)结算。兑换只针对会员进行结算。买家客户的付款必须通过买家会员转账,卖家客户的付款必须通过卖家会员转账和接收。
货款计算公式:
交割付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重量(纯重量)×交割结算价。
(3)交货发票:交货时开具普通发票。
(4)交割发票流转:非经纪会员或客户的卖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交易所向非经纪会员的买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或客户,并向非经纪会员或客户的卖方开具专用发票。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客户之间发票、单据的交接和交换必须通过会员单位进行。
卖方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发票。
交割期间,卖方会员按规定完成标准仓单事项的,交易所将在当日结算时退还其相应保证金。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工作日收市后,卖方未能填写交割发票的,交易所将针对当日相应交割仓位收取不低于相应交割结算价15%的保证金。该押金将在卖家会员填写完送货发票后支付。事件发生后已清除。
第二十五条 黄金仓储溢缺结算及开票流程
(一)库存溢缺结算:黄金库存溢缺结算以溢库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一个月挂牌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准。差额结算基准日。
(二)溢缺相关票据:对于正溢缺,存金企业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于负溢、不足的情况,交易所向存金企业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和《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
(3)超欠费结算计算公式:
溢缺口结算支付额=溢缺口结算价×溢缺口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上市的最近一个月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黄金交割溢缺结算及发票流程
(1)未交割标准仓单溢缺结算:会员或客户(领货人)提取未交割标准仓单交割出库时,溢缺按照溢缺结算前的成交情况进行结算基准日期。结算按每日交易所挂牌的最近一个月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对于正溢和不足,交易所将向交割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负溢、不足,发货方将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2)持有交割标准仓单提取出库时溢缺的结算:会员或客户提取持有交割标准仓单出库时,将列出溢缺部分溢额或缺口结算基准日之前的交易日在交易所上市。以最近一个月的黄金期货合约结算价进行结算,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买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价格进行结算。交易所提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和《溢短结算单》根据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交割货款组成)代表交易所提交给买方会员。多短结算付款)和交货数量。或者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会计联由交易所留存。发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多缴、少缴结算计算公式:
溢缺口结算支付额=溢缺口结算价×溢缺口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上市的最近一个月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
第二十七条 买家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多缺结算货款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照后到先确定。出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金额、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发货货款=发货货款+多短少结算货款;
实际交货价格=实际交货款÷交货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实际交货价格÷(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
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增值税税率。
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八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月合约的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双方持有的合约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相互转让。该价格由交易所进行清算,同时将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相同数量、种类、方向的仓单或提单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换。
未到期的黄金期货合约可以通过将期货转换为现货进行实物交割。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期转现合约拟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的前两个交易日(含当日)。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须在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周期。 EFP 期间。现金转账申请。
若采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销售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条 期转现适用于交易所黄金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于申请日新开仓。
第三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格。
第三十二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会员(客户)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15:00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合约结算价平仓。申请当天。仓库。
第三十三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的股票鑫东财配资,期转现票据(包括货款和仓单)的兑换应当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交易保证金按照当日合约结算价计算。申请日之前的交易日。 ,换票应于申请日后的交易日14:00前在能源中心完成。
第三十四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的,卖方应当在完成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能源中心提交普通发票。交易所将在收到卖家提交的普通发票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家开具普通发票,并退还卖家的期转现交易保证金。
未按时报送普通发票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规则》关于逾期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期转现使用非标准仓单的,货款和单据的划转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以根据买卖会员(客户)之间的协议,由买卖会员(客户)直接进行。 。本次交割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交割货款采用内部转账方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交割的,适用本交割细则中关于交割违约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非善意期转现行为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及时公布期转现相关信息。
第七章 费用
第四十条 运费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支付0.06元/克的交割费。
第四十一条 运费调整
为了满足货主选择支付和提取黄金地点的需要,交易所负责指定金库之间的金锭运输。仓单生效日及交割通知日,交易所通过会员向货主收取调整运费。运费调整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 金锭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能源中心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金锭仓储费由能源中心定期收取和缴纳。
第八章 交货违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交付:
(一)卖方未在规定的交割期限内足额交付标准仓单的;
(2)买方未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金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买卖双方违约交付合同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付标准仓单数量(手)-交割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到期付款-已交付款)÷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根据买方交付的违约合同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在买方相应保证金中保留违约部分价值的20%作为违约金和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鑫东财配资,交易所应当在违约发生当日16:30之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一旦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即视为已送达。
第四十七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同价值(以交割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交易所将货款或标准仓单退还违约方,并终止本次交割。
第四十八条 买卖双方均违反合同的,交易所将终止交割,并对双方按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的5%处以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 交割终止后,交易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第五十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收到的标准仓单或付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过程中故意违约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方和指定交割金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有关的证据。会员拒绝提供证据的,不影响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五十三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金库对交割金锭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双方联合检验解决。您也可以提交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能源中心。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毛重是指金锭(不含包装)的重量,“纯重”是指金锭中纯金的重量。净重=毛重×金含量(成色)。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和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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