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圈子里“广告费”的另类收法!
栏目:金源最新资讯 发布时间:2024-04-17
写在前面:之前文章里有给大家普及过自媒体的一些盈利模式,比如:走到顶尖的10%接广告。都知道媒体、自媒体是靠吃广告生存,但这个“广告费”是怎么收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科普过一些自媒体的盈利模式,比如:

我们都知道媒体、自媒体都是靠广告生存的,但这个“广告费”是如何收取的,外人可能并不完全了解。 今天我就给大家揭秘自媒体、媒体圈收取“广告费”的另类方法!

今天,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文书。 一起“黑恶势力”自媒体勒索案浮出水面。

起诉书显示,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叶某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向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受害单位同盾科技、北京禾信永恒科技、禾信电商在法庭上参加了诉讼。

经法律审查发现:

被告人叶“互金洞察”、“复利票据”等微信公众号。 后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敖某某、高某某及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潘某某(另案办理)等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的影响力,多次利用上述微信公众号在网络上发布标题醒目的针对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企业的负面文章,引起相关企业恐慌。 ,逼迫上述企业交出财物,实施敲诈勒索。 逐渐形成了以叶××为首领,王××、吴××、敖××、高××为重要成员,张××、刘××、王××、胡××等人为其他成员的邪恶犯罪集团。 压迫人民,扰乱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在:

1、叶某某、王某某自2019年4月起使用“布谷鸟新金融”、“消费金融时代”微信公众号,由叶伟组织公司编辑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撰写以上公众账号。 并发表负面文章,随后叶x、王xx联系受害单位向受害单位勒索钱财。

2、叶新晶、吴某预谋,吴某自2018年5月起运营“佛系投资者”(后更名为“财经老佛”)公众号,且吴某在该公众号发表负面文章。 叶×指派胡××于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负责与受害单位联系对接,向受害单位勒索钱财。 该公众号自2019年11月起由吴某独立运营。2020年4月起,吴某运营“财经大师”、“财经半小时”微信公众号,向受害单位勒索钱财。

3、Aox于2018年5月加入北京xx公司,负责运营“沪金健文”公众号。 Aox负责撰写、发表负面文章,向受害单位勒索钱财。

4、高xx于2018年5月加入北京xx公司,负责运营“复利票据”公众账户。 后来,公众号更名为“复利频道”。 声称是高某某独立经营,但实际上是叶某某控股,并由高某某控制。 xx负责撰写、发表,高xx的妻子高xx负责修改负面文章,敲诈受害单位。

5、被告人郭某某、明某某明知叶某某、吴某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经与叶某某、吴某某等人预谋,帮助联系、介绍部分受害单位,获取非法利益。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注:笔者只为大家突出重点,并统计具体敲诈金额)

一、叶某实施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发表有关风信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迫使该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并被勒索10万元。

2、2019年4月16日,发表关于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公司)的负面文章,并勒索5万元。

3、2019年4月,杭州真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51信用卡发表负面文章,勒索10万元。

4、2019年4月,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勒索10万元。

5、2019年4月,发表有关北京融智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软件公司钱宝的负面文章,并勒索3万元。

6、2019年5月,发表有关上海干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6万元。

7、2019年7月,发表有关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并勒索5万元。

8、2019年8月,发表有关上海微信汇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10万元。

9、2019年9月,发表有关河南中原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20万元。

10、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发表有关同盾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并签订合作协议28万元,其中公司现已支付14万元。

11、2019年,向万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勒索人民币25万元。

12、2019年11月18日,发表有关北京快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真融宝”的负面文章网络推广,敲诈勒索40万元。

13、2020年3月8日,撰写有关北京橙子分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35万元。 随后,他支付了2万元福利费,并向橙子公司公关人员王xx索要5000元福利费。

14、2020年3月25日,发表有关深圳市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并与该公司签订了40万元的合作协议,其中该公司现已支付20万元。

二、吴某等人利用“财经老佛”、“财经大师”、“财经半小时”公众号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5、2019年4月,发表有关上海千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并勒索5万元。

16、2019年5月7日,发表关于家建宝金融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人民币12万元。

17、2019年5月,发表关于华昌金融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美利汽车的负面文章,勒索5万元。

18、2019年5月,发布有关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的虚假信息,勒索人民币4万元。

19、2019年6月5日,发表有关上海早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30万元。

20、2019年7月10日,发表携程负面文章,勒索5万元。

21、2019年7月23日,发表有关福州360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5万元。

22、2019年8月15日,发表有关同盾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并勒索5万元。

23、2019年8月27日,北京红河百吉公司被勒索5万元。

24、2019年8月,发表有关北京融七牛公司旗下品牌融360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25、2019年9月2日,杭州真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勒索2万元。

26、2019年9月,向挖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勒索人民币3万元。

27、2019年9月,北京和信永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勒索4万元。

28、2019年9月,吴X主动联系京东,提出一年20万元的“合作费”。 京东集团公关人员与吴X沟通后未能达成一致。

29、2019年9月,发表河南中原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面文章,勒索8万元。

30、2019年9月,发表有关上海微信汇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并勒索10万元。 随后,吴某给了郭某某3万元的福利。

31、2019年10月,向北京友信科技有限公司勒索人民币5万元。

32、2019年10月,向深圳市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勒索人民币5万元。

33、2019年10月,发表有关北京快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人民币15万元。

34、2019年10月16日,发表有关上海彩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20万元。

35、2019年11月,原新流大数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勒索9.9万元。

36、2019年11月,向上海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勒索人民币5万元。

37、2019年11月,向北京捷悦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勒索人民币5万元。

38、2019年12月12日,向风信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勒索人民币10万元。

39、2020年3月,发表有关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9万元。

40、2020年3月,发表有关北京橙子分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12.1万元。 随后,吴××给了明远一笔人情费,明××也向王××索要了5000元人情费。

41、2020年4月,发布北京元视云科技有限公司负面信息,并勒索8万元。

42、2020年4月,发表有关上海勤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人民币11万元。

43、2020年5月6日,发表有关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5万元,后又向明远行贿。

三、吴某利用“金融老佛”公众号实施损害商业信誉的犯罪事实

44、2020年3月18日,发表涉及天津滨海农商银行的负面文章,向银行索要合作费20万元,被银行拒绝。 为了报复,侯武旭于2020年3月26日在公众号上继续编造、发布有关天津滨海农商银行的虚假文章,致使天津滨海农商银行与微众银行合作迟缓,造成损失51万多元。 。

四、敖某实施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45、2019年1月28日,发表关于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并借机勒索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5万元。

46、2019年5月,发表有关上海干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并勒索5万元。

47、2020年4月21日,有一篇关于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2万元。

48、2019年7月15日,出现一篇关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2万元。

49、2019年7月24日,发表有关厦门新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10万元。

50、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发表有关上海微信汇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 经公司公关人员曹xx与其联系沟通后,被迫接受品牌合作,费用为8万元,最终转入4万元。

51、2019年9月,发表有关河南中原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并勒索12万元。

52、2018年10月,发表关于风信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并勒索4万元。

五、高某某、高某某等人利用“复利频道”公众号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53、2019年5月24日,发表有关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网站推广公司,并勒索10万元。

54、2019年6月11日,发表有关厦门新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人民币(含税点)。

55、2019年7月,发表有关上海干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56、2019年7月,发表有关杭州真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15万元(含税)。

57、2019年8月,发表有关风信公司的负面文章,勒索人民币30900元(含税)。

58、2019年11月18日,他在融360上发表负面文章,勒索5万元。

59、2019年10月,发表有关同盾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文章,勒索5万元。

60、2020年4月,发表有关北京快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并起草价值8万元的合作协议。 然而,该协议因该事件而失败。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8月24日,上述被告人全部被逮捕。

针对上述事实,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本案系三人以上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罪集团是一个犯罪集团,叶某是该犯罪集团的领导者。

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敖某某、高某某、高某某、胡某某、明某某等人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特别严重。数额巨大,王某某、郭某某犯罪数额巨大。

总结: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叶x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吴某11年6个月至13年6个月有期徒刑; 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奥克斯十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xx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明xx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

最后,受害单位同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1、涉案公司的三篇文章均非负面文章,均为虚假、不实文章;

2.叶某应受到严厉处罚。

叶某等人在短短一两年内实施敲诈勒索,连续作案多达50起。 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作为自媒体从业者,叶某公司的声誉是其命脉,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威胁受害单位的生存和发展。 这也是他们能够屡次敲诈成功的原因。

各受害单位不得不额外花费大量资金,才能获得被告删除文章或停止抹黑文章的“保护”。 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该领域的营商环境。 本案所有受害人都对叶伟等人的犯罪行为感到极其厌恶和恐惧,但却又无可奈何。 此类犯罪行为甚至逐渐发展成为行业“潜规则”,受害人在得知办案机构严厉打击这些犯罪行为后均表示厌恶。 掌声足以说明,叶X等人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是极其巨大、极其恶劣的。 起诉书准确地描述了叶

3、叶××、王××、张××、高××等人拒不认罪,未向受害人道歉、退还赔偿金。 他们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即使庭审开始,叶某等人仍回避犯罪事实,百般否认,拒不认罪,更不悔罪。 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给社会经济秩序、行业发展乃至受害单位的经济和声誉造成了极其重大的负面影响。 对被告人不仅不应从轻处罚,而应严惩不贷,以彰显法律的尊严,表明国家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决心,挽回受害企业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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