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件始于2005年3月下旬,当时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新浪网首页以弹窗广告的形式播放FLASH广告。 由于云网在广告管理方面的疏忽,该广告链接页面将云网在线支付系统的每日成功交易笔数、交易成功率、操作体验和服务承诺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和宣传。 网上银行随后起诉云网。
9月6日,海淀法院对网银在线公司诉云网支付公司虚假宣传案(以下简称“网银诉云网案”)、云网在线支付公司诉云网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 . 网上银行公司(以下简称“云网在线支付公司”)。 分别对“互联网诉网上银行案”作出一审判决。
针对“网上银行诉云网”一案网络推广,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发布比较数据。 2、本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新浪公司、云网公司在云网公司网站首页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新浪公司、云网公司赔偿网银在线合理费用5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811元。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在“云网诉网上银行”案中,云网表示,“2005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即网上银行网上网站)上发布了相关文字和广告,还曾在相关链接网页上进行“中国性价比最高的在线支付平台”、“中国银行卡数量最多、覆盖范围最广、速度最快的支付平台”等相关虚假宣传。其网页多处出现“结算速度”的广告文字,用比较的方式贬低国内其他在线支付平台,宣扬与事实不符的自身优势。”
针对本案,法院于当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网上发布涉案对比广告。 2、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在被告网上银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首页连续24小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网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云网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本案合理费用6030元;支付诉讼费用1811元;4、驳回云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两案判决结果相似,法院均以各自的不合理宣传行为为由,责令停止刊登。 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对于法院作出的两项判决网络推广,云网相关负责人表示,不会主动上诉,会尊重并认真执行法院判决。 网银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异议。 他们已委托律师解答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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