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增加、插入、强行弹出广告的行
栏目:金源最新资讯 发布时间:2024-04-19
在第三方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强行增加、插入、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陈美玉

裁判规则

在第三方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强行添加、插入、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概述

原告北京百度网通技术有限公司声称其拥有的“百度”网站是中文搜索引擎网站。 三被告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青岛使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山东省在百度网站上强行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添加广告的行为损害了百度的商誉和经济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原文(摘录)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二是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时,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用原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是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的规定,经营者的认定并不要求原告与被告属于同一行业或者服务类别。 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就可以成为经营者。 中国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百度公司均是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市场主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 虽然青岛联通公司是互联网接入服务运营商,而百度公司是搜索服务运营商,服务类别并不完全相同,但青岛联通公司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弹出广告的业务做法与百度付费的做法不同。搜索模式正在竞争。

其次,有商业联系的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地阻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根据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虽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开展商业活动与传统商业模式有很大不同,但从事互联网业务的经营者仍应通过诚实经营、公平竞争获得竞争优势网络推广公司,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服务。 或市场份额以进行业务运营并从中获利。

青岛联通公司、奥商网络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利用我国网民普遍使用百度网站搜索引擎,利用技术手段,让使用青岛联通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的网络用户公司登录百度。 当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网站推广公司,在显示正常搜索结果之前,会强制弹出与搜索关键词及内容密切相关的奥商公司发布的广告页面。 该行为诱导原本可能通过百度搜索结果检索到相应信息的网民点击该广告页面,影响了百度向网民提供付费搜索服务和推广服务。 这是一起利用百度提供的搜索服务为自己谋利的案例。 。

该行为既没有得到百度的同意,也没有违反使用其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用户的意愿。 很容易导致网民误认为弹出广告页面是百度的作品,这也会影响网民对百度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给百度的商业信誉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了百度的合法权益。 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百度网通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

主编: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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