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栏目:金源最新资讯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中国网财经中国网财经12月20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 证券代码:3003

1、收购标的游戏业务违规经营、投资决策不审慎。

2、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

3、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

任子航投资决策不审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反映了任子航规范运作存在问题,影响了任子航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 2018)。 第十四条规定。任子航财务会计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任某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资兴予以改正。

公司投资决策不审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反映了公司规范运作存在问题,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指引》(2018年修订)第三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四项规定。 公司财务会计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景晓军时任公司董事长兼代秘书长,沈志杰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财务会计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孙文杰担任公司时任CFO(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钟海川担任公司时任CFO(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张晓辉担任公司时任CFO(2017年7月)。 2018年4月至2018年4月),杨志强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主要负责上述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股东有权了解和参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应建立与股东的有效沟通渠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质押公司股份或者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全体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应当在境内市场同时披露境外市场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允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这些规定。 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督导访谈; (三)出具警告信; (四)将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确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检查对象采取纠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告知检查对象和相关人员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检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答辩及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通报审查结果。

详情如下: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任子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任子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和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贵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 检查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收购标的游戏业务违规经营、投资决策不审慎。

你们公司于2015年8月收购的苏州唐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字)自开展游戏业务以来,已推出游戏105款。 出版网络游戏及相应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尚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 (以下统称游戏版本号),上线运行时间早于获取游戏版本号时间的游戏有54款。 不符合网络出版相关规定,存在违法所得被没收、行政处罚的风险。 该违法行为在贵公司收购唐人数字之前就已存在,且贵公司在收购过程中未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投资。

2、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

(一)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 2017年末至2018年末,贵公司对可明确计量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你公司对深圳市泡脚思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脚思智)2017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对泡脚思智2018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的预测缺乏合理依据,符合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3)部分会计确认书存在跨期情况。 贵公司将在2018年计入泡脚四指2017年度绩效报酬,在2017年确认2016年已验收项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并计入服务期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所有合同收入。 2017年8月确认等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四)分包收入计算方法错误。 你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市任资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将运营商业务分包给另一家子公司北京亚宏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宏世纪)。 贵公司何科技开发无需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贵公司与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五)成本核算不遵循配比原则。 贵公司子公司亚宏世纪的成本仅包括委外物资、委外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与该项目收入对应的施工人员的工资则计入销售费用和项目期间费用发展过程。 员工工资计入研发费用,造成收入与成本错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贵公司财务会计混乱、随意,导致财务会计不能反映真实交易目的。 例如,以租金或技术服务费的名义支付子公司亚宏世纪预付款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的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期间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入损失。承诺期限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3、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收购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亚宏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正文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贵公司于2017年7月披露,仅包含公告文件中所列的《补充协议》。

(二)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 贵公司之子公司亚宏世纪以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 然而,有些合同无需验收报告即可确认收入。 已取得的验收报告盖章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 一份合同有两份验收报告。 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

(三)关联方管理和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 你们公司存在关联方名单不完整、关联方对部分相关事项未回避表决、内幕信息管理不严等问题。

(四)严格子公司控制。 贵公司完成对唐人数码和泡脚四智的收购后,唐人数码和泡脚四智的财务人员水平低,经验少,更换频繁。 未能及时了解和处理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这方面的异常反映了贵公司对子公司的内控管理薄弱。

你们公司的投资决策不审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反映了你们公司规范运作存在问题,影响了你们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第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你们公司的财务会计不规范,其会计基础薄弱,影响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予以整改。 你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清理和改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或违规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贵公司应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确保收入、成本、减值准备等事项核算规范,保证质量财务会计从源头上讲。

3、贵公司应纠正财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补充披露收购北京亚宏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完整信息。

4、贵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 鉴于唐人数字游戏业务违规且相关收入多处异常,贵公司应认真确认相关收入,及时进行审核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业绩考虑进行相关调整。 考虑商誉减值和业绩补偿的影响,采取法律手段向唐人数码原股东追偿,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收到此决定。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的实施不会停止。

深圳证监局

2019 年 12 月 15 日

深圳证监局对景晓军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景晓军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和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任子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航或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收购标的游戏业务违规经营、投资决策不审慎。

公司于2015年8月收购的苏州唐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字)自运营游戏业务以来,已推出游戏105款。 尚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网络游戏及相应的网络游戏出版号。 (以下统称游戏版本号),另有54款游戏上线运行时间早于获取游戏版本号的时间,不符合网络发行相关规定,存在存在没收违法所得、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这种违规操作在公司收购唐人数码之前就已经存在,公司在收购过程中也没有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投资。

2、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

(一)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 2017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对公允价值明确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公司对深圳市泡脚思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脚思智)2017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对泡脚思智2018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缺乏合理依据,未满足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3)部分会计确认书存在跨期情况。 公司将泡脚四智2017年度绩效补偿金计入2018年度,2017年度确认2016年已验收项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并纳入服务期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所有合同收入。 2017年8月一次性确认等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四)分包收入计算方法错误。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资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将运营商业务分包给另一家子公司北京亚宏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宏世纪)。 本公司及技术开发无需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本公司及技术开发按照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五)成本核算不遵循配比原则。 公司子公司亚宏世纪的成本仅包括委外物资费、委外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与该项目收入对应的施工人员工资计入销售费用和人员费用。项目开发过程。 将工资纳入研发费用,造成收入与成本错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公司财务会计比较混乱、杂乱,导致财务会计不能反映真实交易目的。 例如,以租金或技术服务费的名义支付子公司亚宏世纪预付款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的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在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入损失。承诺期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3、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收购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亚宏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正文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7年7月披露,《补充协议》仅包含正文。 已在公告文件中列出。

(二)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 本公司之子公司亚宏世纪以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 然而,有些合同无需验收报告即可确认收入。 已取得的验收报告盖章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 一份合同有两份验收报告等,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

(三)关联方管理和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 公司存在关联方名单不完整、关联方未就部分关联事项回避投票、内幕信息管理不严等问题。

(四)严格子公司控制。 公司完成对唐人数码和泡脚四智的收购后,唐人数码和泡脚四智的财务人员水平低、经验少,且更换频繁。 未能及时了解和处理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该异常情况反映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薄弱。

公司投资决策不审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反映了公司规范运作存在问题,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指引》(2018年修订)第三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四项规定。 公司财务会计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您作为公司董事长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行动。 警告信行政监管办法。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收到此决定。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查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对沈志杰出具警告信的决定

沈志杰先生:

1、财务核算不规范网站推广,会计基础薄弱

2、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

公司财务会计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反映了公司规范运作存在问题,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您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告信的行政监管措施。 。

深圳证监局对孙文杰出具警告信的决定

孙文杰女士:

一是分包收入计算方法错误。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资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将运营商业务分包给另一家子公司北京亚宏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宏世纪)。 本公司及技术开发无需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本公司及技术开发按照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其次,成本核算不遵循配比原则。 公司子公司亚宏世纪的成本仅包括委外物资费、委外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与该项目收入对应的施工人员工资计入销售费用和人员费用。项目开发过程。 将工资纳入研发费用,造成收入与成本错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公司财务会计比较混乱、杂乱,导致财务会计无法反映交易的真实目的。 例如,以租金或技术服务费的名义支付子公司亚宏世纪预付款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的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在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入损失。承诺期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财务会计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您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网络推广公司,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告信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对中海川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钟海川先生:

首先,一些会计确认书存在跨期情况。 公司对2016年已受理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项目,于2017年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

二是分包收入核算方法错误。 该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市Ren Co.,Ltd。(以下称为技术开发)将运营商业务分包给另一家子公司北京 Co.,Ltd。(以下称为 )。 公司和技术开发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奖励,但是公司和技术开发根据全额方法认可收入,该方法不符合“商业企业的会计标准第14号 - 收入”(财务会计[2006]第3号)第4条的规定。

第三,成本会计不遵循匹配原则。 该公司子公司 的成本仅包括外包商品和材料,外包工程建设和其他技术服务费,以及收入相对应的建筑人员的工资包括在销售费用和人员中。项目开发过程。 工资包括在研发费用中,导致收入和成本之间的不匹配,这与“商业企业会计标准 - 基本标准”第35条的规定不一致(2014年修订)。

第四,公司的财务会计相对混乱且偶然,导致财务会计无法反映交易的真正目的。 例如,使用租金或技术服务费用的名称来支付子公司 的提前支出差额,使用技术开发费用的名称来补偿子公司数字数字的研究和发展费用,以支付其研究和开发费用和利息收入损失。承诺期限等不符合“商业企业的会计标准” - 基本代码第12条的规定(2014年修订)。

公司的财务会计尚未标准化,其会计基金会很弱,这会影响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并且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措施”第2条的规定。 作为当时的公司财务总监(从2016年5月到2017年7月),您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措施”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我们的局决定通过向您发出警告信来采取行政监督措施。

深圳证券监管局关于向张发出警告信的决定

张小海先生:

首先,金融资产的核算不是标准化。 从2017年底到2018年底,公司随后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了衡量,并根据成本方法明显可衡量的公允价值,这与“不符合“会计标准”第22号商业企业 - 对金融工具的认可和衡量”(2006年版)第32条和第36条的相关规定。

其次,商誉障碍测试中涉及的主要指标是不合理地设定的。 当该公司对深圳 Sizhi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 Sizhi)进行了善意障碍测试时,它缺乏合理的基础,用于2018年的年度运营收入增长预测符合要求。 “商业企业8号 - 资产障碍”第11条的规定。

第三,一些会计确认具有跨期的情况。 该公司包括2017年的 Sizhi的2017年绩效补偿付款到2018年,并在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在2017年8月的一项工作中确认了合同中的所有收入。这不符合商业企业的会计标准。 - 基本准则第19条的相关规定(2014年修订)。

第四,分包收入的会计方法是错误的。 该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Ren Co.,Ltd。(以下称为技术开发)将运营商业务分包给另一家子公司北京 Co.,Ltd。(以下称为 )。 公司和技术开发在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主要风险和奖励,但是公司和技术开发根据全额方法认可收入,该方法不符合“商业企业的会计标准第14号 - 收入”(财务会计[2006]第3号)第4条的规定。

第五,成本会计不遵循匹配原则。 该公司子公司 的成本仅包括外包商品和材料,外包工程建设和其他技术服务费,以及收入相对应的建筑人员的工资包括在销售费用和人员中。项目开发过程。 工资包括在研发费用中,导致收入和成本之间的不匹配,这与“商业企业会计标准 - 基本标准”第35条的规定不一致(2014年修订)。

第六,公司的财务会计相对混乱且偶然,导致财务会计无法反映交易的真正目的。 例如,使用租金或技术服务费用的名称来支付子公司 的提前支出差额,使用技术开发费用的名称来补偿子公司数字数字的研究和发展费用,以支付其研究和开发费用和利息收入损失。承诺期限等不符合“商业企业的会计标准” - 基本代码第12条的规定(2014年修订)。

公司的财务会计尚未标准化,其会计基金会很弱,这会影响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并且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措施”第2条的规定。 作为当时的公司财务总监(从2017年7月到2018年4月),您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措施”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我们的局决定通过向您发出警告信来采取行政监督措施。

深圳证券监管局关于向Yang 发出警告信的决定

Yang 先生:

第三,一些会计确认具有跨期的情况。 该公司将 Sizhi的2017年绩效补偿纳入2018年,该薪酬不符合“商业企业会计标准 - 基本标准”第19条的相关规定(2014年修订)。

第五,成本会计不遵循匹配原则。 公司的子公司 仅包括外包商品和材料,外包工程建设和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费用,而收入与该项目相对应的建筑人员的工资包括在销售费用和项目开发过程中。 人员工资包括在研发费用中,导致收入和成本之间的不匹配,这与“商业企业会计标准 - 基本标准”第35条的规定不一致(2014年修订)。

公司的财务会计尚未标准化,其会计基金会很弱,这会影响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并且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措施”第2条的规定。 作为当时的公司财务总监(从2018年4月到2019年5月),您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措施”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我们的局决定通过向您发出警告信来采取行政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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