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资纠纷案例-美国金融科技监管实践:鼓励创新但勿忘风险并保护
栏目:股票配资网站 发布时间:2024-05-02
美国目前既出台了对全体业态的监管指引,也有针对细分业态的监管文件;既有来自联邦政府层面的政策,也有仅限于某一州的政策,下文将根据总体和细分业态进行阐述。

美国目前已发布针对所有业务类型的监管指南股票配资平台,以及针对细分业务类型的监管文件。 有来自联邦政府层面的政策,也有仅限于某个州的政策。 下面分别对总体业务类型和细分业务类型进行阐述。

1. 面向全业务类型

1.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无异议函

2016年2月18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B)发布“B创新规则”,推动有利于消费者的创新。 本文件包含《无异议函(关于No-)的详细信息》,旨在降低监管部门对于推出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政策风险。 无异议函申请人需提供其产品和服务(以下统称“产品”)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能为消费者提供有别于市场现有产品的便利;

(二)与市场现有产品不同的对消费者的潜在风险;

(三)可以为消费者提供降低成本和风险的保障措施;

(4)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其条款、特点、成本、价值和风险;

发出无异议函是一种事先批准机制。 不接受已经正式上线的产品的申请,也不接受没有明确上线时间表、仅处于概念阶段的产品的申请。

2.货币监理署:支持负责任的创新

2016年3月31日,美国国家持牌银行和联邦储蓄协会的监管者货币监理署(OCC)发布了《货币监理署:支持负责任的创新》在《联邦银行系统》白皮书(第 2 部分(称为“白皮书”)中。

白皮书在序言中承认,“在银行不断创新的同时,金融技术的快速而巨大的进步正在颠覆传统银行业务。” 不过,白皮书认为,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可以“战略性、审慎地”这样做。 合作实现共赢。 具体来说,银行可以获得非银行机构的创新技术,非银行机构可以获得银行的资金来源和庞大的用户基础。

白皮书中的“负责任的创新”是“以与成熟的风险管理和银行整体业务战略相一致的方式,创新或改进金融产品、服务和流程,以满足消费者、企业和社区不断变化的需求”。 ”

白皮书定义了八项原则来指导其金融创新评估框架。 其中,主要主体是金融科技公司。 原则是支持负责任的创新,鼓励普惠金融创新,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促进安全运营,鼓励银行承担责任。 负责任的创新被纳入战略规划,主要目标是OCC本身。 它旨在培育支持负责任创新的内部文化股票配资服务,利用自身的经验和专业知识,通过官方宣传活动(如论坛、会议、研讨会等)、与其他监管方(如B).

OCC在白皮书中提到,正在考虑设立一个专注于金融创新的办公室,在机构向其提交正式申请之前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审查。 OCC 还将考虑让现有部门承担这项任务。 功能。

此前,2015年8月,OCC宣布将研究一个综合框架,以提高其识别和理解金融服务领域创新和风险以及了解消费者需求的能力。

OCC对州立银行没有管辖权,但从业者仍需密切关注OCC白皮书,因为美联储(Fed)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可能会遵循白皮书的监管精神关于网络借贷。

2、瞄准细分业态

1、网络借贷

也许巧合的是,欺诈事件曝光的第二天(2016年5月10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份题为《网络借贷(及中)的机遇与挑战》的白皮书。 本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为网贷的定义、模式、市场规模、产品类型、网贷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网贷平台的优缺点等。

它肯定了网络借贷平台的创新宝尚配资,称拓宽融资渠道、利用数据和建模技术承销贷款是一种创新。

白皮书还用大量篇幅阐述了对网贷业务的质疑。 例如,它认为网络借贷是在低利率、失业率减少和整体信用状况良好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然而配资操作,网络借贷并没有经历彻底的转变。 作为信贷周期的考验,近期消费贷款坏账率和拖欠率双双上升。 如果信用状况进一步恶化,人们担心网贷平台的风险将急剧增加。 白皮书还提出了网贷二级市场不发达、透明度不够、对小企业借款人保护不足等问题。 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它不仅反映了美国财政部的观点,而且反映了美国财政部的观点。 事实上,财政部将其写给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联邦贸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小企业管理 我们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机构进行了咨询和沟通。

此前,2015年夏天,财政部发布了一份题为《关于拓宽网络借贷融资渠道改革》的意见征集业内人士的意见。

2. 虚拟货币

2015年,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State of)推出“比特许可证”(Bit )监管政策。 该许可证的全称是《虚拟货币活动经营许可证》。 本政策仅适用于在纽约发生或涉及纽约居民的活动。

本政策将下列任何经营活动认定为虚拟货币经营活动: 进行虚拟货币转账(除非转账目的为非金融目的且转账金额不超过一种虚拟货币的面额); 存储、扣留或控制他人的虚拟货币; 买卖虚拟货币作为一项业务; 交换虚拟货币作为一项业务; 控制、管理或发行虚拟货币。

但是,以下两种活动不属于虚拟货币商业活动的定义:制造或传播虚拟货币相关软件本身; 商家和客户仅使用虚拟货币来买卖商品、服务或投资。

该政策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2015年9月,第一批发放给创业公司(公司全称)。 2015年10月,他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出质疑,称自己无权定义“虚拟货币”,因此除非得到纽约州法律的支持,否则无法监管虚拟货币。

此前,2014年7月17日,公布了该牌照的虚拟货币监管框架提案。 延长后,该提案的征求意见期截止至2014年10月21日。

此外,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税局(IRS)发布了《一般税收规则2014-21》独立户配资,其中规定可以代替真实货币使用的虚拟货币(简称“可兑换虚拟货币”)被视为财产,需要纳税。 如果您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实物交易,您将被收取销售税。 由于虚拟货币被视为无形资产,购买或使用无形资产不需缴纳营业税中山股票配资,因此交易当事人收到可兑换的虚拟货币也无需缴纳营业税。

结论

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文件的监管机构并不多,而且大多遵循框架指引,细节较少。 可以说,监管部门对于行业仍处于观望阶段。

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美国监管部门的监管关注点与其他行业是一样的,都非常重视风险和消费者保护。 此外,为了避免挫伤企业家创新的积极性,这些监管文件大多透露出监管部门的保护和灵活的监管理念。 从《货币监理署:支持联邦银行体系负责任创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OCC对于鼓励负责任创新的坚持。

参考:

欧盟

:评论

纽约州“比特币许可证”虚拟货币监管框架审查

向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对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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