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资立案-积极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基础
栏目:股票配资网站 发布时间:2024-05-02
充分发挥21个自贸试验区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战略连接作用,主动在自贸试验区内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离岸业务的地位日益凸显,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要充分发挥21个自贸试验区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战略对接作用,积极发展自贸试验区内离岸金融服务。

一是允许和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此类商业银行可以通过OSA账户(离岸账户)直接为区内企业开展离岸银行服务,也可以通过FT(自由贸易账户)或NRA账户(境内外)为企业提供跨境服务。境外机构的外汇账户)。 银行服务(简称“准离岸银行服务”)。

二是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要努力引进更多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本外币离岸金融服务。

三是建议自贸试验区分步突破:一是大力推动离岸贸易和离岸银行业务发展,二是逐步推动离岸证券、离岸保险、离岸租赁、离岸信托业务的开展,然后再次放开离岸银行业务本币限制,最终让自贸试验区居民企业成为离岸金融的主要参与者。 此外,在税收安排、适用法律、资本项目开放、监督管理等方面应尽早探索和规范。

第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是自贸试验区国际化视野和能力的重要标志。 离岸金融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公司、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中介机构、主要是非居民个人等。要吸引更多境外金融主体落户自贸试验区,为自贸试验区发展聚集更多、更广、更大、更好的金融力量。

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是实施RCEP的客观需要

一、掌握RCEP主要规则和条款,尽快落实RCEP对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的要求。

2022年前11个月,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进出口总额11.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9%,持续彰显RCEP区域贸易自由化优势。 我国自贸试验区要全面准确把握RCEP主要规则,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比如,鼓励自贸试验区探索创建与RCEP深度融合的离岸金融试验区。

二、将境外投融资业务作为实施RCEP的重要手段。

目前,不少自贸试验区已获批设立综合保税区,实际上具备了自由贸易港特有的投融资功能。 按照RCEP关于金融服务的相关规定,各试验区要积极推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高本外币兑换和人民币跨境流通便利性,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高水平资本项目开放。 建议如下:

一是允许各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池业务。

二是各试验区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池业务涉及的外债额度、境外放款额度、企业自主购汇额度可与境内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进行比对。任何地方。

三是允许跨境资金池发起企业的外汇结算资金直接进入人民币境内资金主账户; 允许企业在额度内提前购汇,购汇所得外币资金可进入境内资金主账户; 允许发起企业办理境内基金主账户境外会员公司与境外实体之间的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

四是允许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业务通过境内人民币贷款为境外股权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例如,境内机构和企业将境内获得的人民币贷款资金投资于红筹或VIE结构的境外项目时,在符合监管要求和风控管理的前提下,允许使用QDLP渠道、使用OSA账户或FTN要求。 (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等离岸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结算和资金全程监控,确保人民币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走出去。

三、采取更加灵活的监管政策,促进各试验区RCEP协议项下离岸贸易发展。

2021年12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离岸贸易的组成部分,向商业银行和居民开放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货币,为各试验区离岸贸易发展提供巨大动力。

四、紧紧抓住RCEP带来的难得机遇,发展离岸金融。

在“区域原产地累加原则”下浙江期货配资,我国自贸试验区出口企业的产业链分工必须衔接并考虑在RCEP相关国家的分段布局期货配资平台,进而对整个RCEP产业链进行控制和管理在我国境内。 这将产生大量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服务需求,是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的重大机遇。 自贸试验区应采取多种有效手段,积极鼓励相关企业充分利用RCEP成员国减税、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等规定,努力帮助相关企业规避原本遇到的贸易壁垒,积极拓展本地区优势产品的出口和进口,也将极大促进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如何高质量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1.更加注重离岸金融服务的推广应用。

一些自贸试验区对离岸金融的认识还停留在概念上。 离岸金融有以下发展趋势和特点:

首先,离岸金融活动涉及面非常广。 目前,全球知名离岸地点数量占全球国家的三分之一以上,几乎覆盖除南极洲以外的所有大陆。

二、离岸金融活动内容非常多,包括离岸地点、离岸公司、离岸贸易、离岸税务、离岸法律、离岸基金、离岸信托、离岸租赁、离岸银行、离岸证券、离岸保险等业务及配套服务。

三是离岸金融为各自贸试验区打造各省市离岸金融中心城市提供了新的思路。 这也是自贸试验区从传统金融活动向更加开放、全球化的国际金融活动转变的重要机遇。 。

2、自贸试验区要有统筹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尚方剑”。

首先,我国离岸金融活动处于多方监管之下,历史经验证明,多方监管下的各项经济活动普遍处于发展相对困难的尴尬境地。 由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离岸金融活动的意愿强烈,全国人大可以立法授权试验区所在省份协调发展离岸金融服务。 也就是说,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的所有离岸金融活动,各地金融监管部门都是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金融办的配合部门。

二是监管部门制定支持离岸金融业务设立的配套政策。 如降低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离岸金融机构的准入要求,放宽离岸银行发展限制,营造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逐步放开跨境资本自由流动。

三是自贸试验区要通过跨境贸易服务平台,提供开展离岸金融活动所需的反洗钱等配套服务,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为自贸试验区提供更好的服务。为自贸试验区企业服务。 多元化、高效的离岸金融服务。

四是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各部门要尽快掌握离岸金融相关知识,并对此采取积极、开放、全力支持的态度。

3、注重解决离岸金融人才短缺问题。

一是在相关监管部门指导下石家庄股票配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牵头制定离岸金融人才培养计划。

二是相关银行将协助制定自贸试验区内离岸银行培训计划衡阳股票配资,采取“分区委托区域”的方式,对准备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员工进行培训。 建议选择具有国际商务和营销经验的人员。 人员参加培训。

三是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邀请具有离岸业务经验的专家人才担任教师,相关金融机构选派具有国际业务和营销经验的人员参加培训。

四是鼓励和支持更多国内学者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金融研究,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将出台资助政策。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离岸金融活动税收优惠。

目前,人们普遍担心自贸试验区不能成为税收洼地。 但自贸试验区为了更好地承接RCEP的实施,税收突破始终是一大难题。 税收优惠需要考虑“税基和税率”。 理论上,税率越低,就越能吸引更多企业入驻,形成更广泛的税基。 因此,如果自贸试验区过于强调税收优惠而不考虑税收优惠,是否会阻碍区内税基的扩大?

还有一个误区是,以香港16.5%的资本利得税作为内地自贸试验区税收优惠的参照点。 这是一个巨大的误区,因为根据离岸业务的特点和香港税务法规,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办理的离岸贸易业务如果不利用香港本地资源(例如企业只进行离岸贸易)通过香港银行进行贸易)如果结算不是融资,则不算使用香港资源),那么这家公司离岸贸易产生的利润不需要在香港纳税(也就是俗称的“零纳税申报”)。

我们要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离岸金融税收法规。 比如新加坡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对优惠,资本利得税享受各种优惠豁免甚至豁免; 开曼群岛、巴哈马等地区免征一切直接税开配资公司,仅征收关税、印花税等间接税。 由于我国对跨境金融税收与境内金融业务基本采取与离岸金融税收类似的税收安排,这将严重影响企业将原本在境外办理的离岸业务转移至境外的主观决策过程。自由贸易试验区。 将要。 在全球最低税率15%的情况下,我国自贸试验区也必须及时推出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这也是自贸试验区应该承担的“试点任务”。 自贸试验区应争取监管部门批准,尽量降低离岸金融税,如完全免征预扣税、降低所得税、利得税、印花税等,以吸引更多RCEP相关企业企业到自贸试验区参展,生意兴隆。

五、各试验区率先在离岸银行业务上取得突破。

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中国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以及自贸试验区两家离岸银行区内没有离岸银行业务的速盈所配资,由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评估,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直接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二、自贸试验区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后,经央行批准、银保监会、外汇局同意,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展本外币离岸银行业务。 该账户可办理本币远期即期购汇业务和外币远期即期结汇业务。

三是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企业享受非居民企业待遇。

6、完善并积极推广FT账户体系。

解决自贸试验区FT账户推广使用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关键时刻。

一是监管部门应尽快研究在各自贸试验区推广使用FT账户的问题。

二是如果监管部门认定FT账户不具备在其他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广使用的基础,建议新账户体系用于在其他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业务(含离岸业务)。尽快对自贸试验区进行实质性审查。 启动。

三是FT账户不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

四是明确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开立的FT账户为境外账户。

五是国税部门明确对FT账户不征收预提税。

六、如果短期内无法解决自贸试验区推广使用FT账户的问题,建议增加人民币币种OSA账户,将OSA账户作为集中化账户负责自贸试验区企业本外币资金管理。

(景建国为本行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离岸金融研究所所长、雄安新区离岸金融创新实验室主任。朱宇航为本行国际部/离岸中心高级客户经理)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用人单位观点。本文为雄安自贸试验区《RCEP下雄安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与离岸金融研究》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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