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网站推广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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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制止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远程、非接触等方式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制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他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理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与安全; 坚持系统理念和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面落实防控措施,采取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和预防。 坚持精准防控,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和人民生活便利。

第五条 依法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和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实施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行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依法预防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控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新业务中的欺诈风险。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区协调和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和控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诈骗意识和对各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的识别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村委会、居民委员会要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分布等特点,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其他群体,加强有针对性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精准到位、精准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

各单位要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 个人应增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 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实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公司、移动通信转售公司应当承担为其代理商实施电话用户实名制的责任长沙网络推广公司,并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注册及相关违约处理的责任措施。

第十条电话卡的发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限额。

发现办卡异常情况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拒绝办卡。 具体标识办法由国务院电信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电信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卡发卡数量核查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为用户查询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认定为诈骗行为的异常电话卡用户重新进行实名认证,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相应的核查措施。 对未按规定核实或者审核不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或者暂停相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 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 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限制物联网卡的功能和功能。 使用场景及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然后将含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网络seo推广公司,必须验证并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传输销量、库存、用户真实信息等信息。该号码所属电信企业的名称信息。 运营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物联网卡使用情况监测预警机制。 出现异常使用情况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验证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输和电信线路租赁,对号码变更的呼叫进行拦截、拦截并进行溯源核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主叫号码的传输,真实、准确地提示用户来电号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识别和拦截网内和网间的虚假、不正常呼叫。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购买、销售、提供、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1)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更改主叫号码、虚拟拨号、非法接入公用电信网网络电话等功能的设备和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财务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以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时,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并在与客户存在业务关系期间,按照规定识别受益所有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防止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限额。

发现开户异常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相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账号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为客户查询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提供便捷渠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信息和相关风险信息。 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对公账户开立异常情况的风险防控机制。 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企业开户相关信息共享和查询系统,提供网上核查服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企业实名登记身份信息核查职责; 按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或舞弊异常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被撤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共享信息; 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识别受益所有人。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支付结算服务的监控网络营销策划公司,建立健全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点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控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统一的反洗钱监测体系,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这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向特征相适应。

对于监测发现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采取核实交易状态、重新核实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暂停相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方式等必要的交易信息和设备位置信息。受理终端信息等。未经客户授权,上述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用途。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支付客户姓名、账号等交易信息,并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整个支付过程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返还制度,并明确有关情况,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 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2) 提供网络代理及其他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赁、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监测发现的诈骗异常账户进行重新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涉案电话卡和涉案电话卡异常注册的相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实,并限期改正。根据风险情况进行限制、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户、封禁等。 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提供应用程序打包、分发服务的,必须注册并验证应用程序开发者、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验证应用程序的功能和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加强重点监控,及时处置通过分发平台以外渠道下载传播的欺诈应用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站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域名注册、解析信息、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保留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帮助:

(1)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帮助他人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的注意监控义务,识别并处理利用下列业务从事诈骗相关支持协助活动的行为: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线路租用、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搜索、广告推广、流量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和产品的生产、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收集证据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监测相关诈骗信息和活动,发现诈骗犯罪线索和风险信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诈骗犯罪的类型和程度,对诈骗相关风险,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向移交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和专业技能建设,各警种和地方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有效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依法。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举报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电信、互联网信息部门按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执行本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监督检查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网站推广系统,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防范机制,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 公安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还应当核实用于犯罪的个人信息来源,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相关业务活动中提供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提示,并新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不断出现的诈骗手段,及时提醒用户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卡、账户、账号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按规定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户等,不得提供实名认证协助; 不得冒充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有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相关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采取限制其卡、账户、账户等功能、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网络接入等措施。 对上述决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助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制定电信网络诈骗对策,对异常诈骗信息进行监测、识别、动态拦截和处理。 ,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国家网信部门负责本行业对策建设的统筹负责,推动信息数据共享。加强电信网络诈骗样本的核查,加强诈骗相关用户信息的交叉核对网络营销平台,建立相关异常诈骗信息和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拦截和处置机制。

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诈骗异常情况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说明处置原因和救济途径。对于被告知和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 作出决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实。 核查合格的,应当立即解除相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和企业自愿使用,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等。存在与欺诈相关的异常情况的账户。 、支付账户、互联网账户、用户身份均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重新验证。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制度。 对预警发现的潜在受害人,应当按照《及时采取适当劝阻措施》进行处罚。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要加强追赃和挽回损失,健全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受害人合法财产。 对生活有重大困难、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灾民,有关方面将按规定提供援助。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财政、电信等部门可以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发生的特定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很严重。

第三十六条 前往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地区旅行的人员,其出境活动涉嫌重大电信网络诈骗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予出境。

对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以上三年内不准出境。 ,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再次犯罪的需要。 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公安等部门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完善信息交流、侦查工作。通过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取证、侦查、逮捕。 抓捕、追赃、挽回损失等方面的配合程度,有效打击和遏制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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