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略三国杀》著作权人起诉索赔50万
栏目:金源最新资讯 发布时间:2024-04-11
原标题:两款桌游引发著作权之战,法院认定“三国杀”游戏规则受保护来源:澎湃新闻日前,一场由《三国杀》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

本文图片均来自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

日前,一场由《三国志》游戏及其衍生品版权方提起的版权之争在上海落下帷幕。

《三国演义》是一款曾经风靡大江南北的桌游,以四大名著之一的《三国演义》及其对应的史料《三国演义》为背景。 因为它以营地为线索,所以可以由不同数量的玩家以多种方式进行游戏。 玩法简单,“杀”它毫无问题,一度成为大家茶余饭后娱乐的首选。

4月14日,澎湃新闻(微博)记者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元及合理费用6.46万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告杭州游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三国志》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人。 原告称,两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游戏角色相同的角色名称、技能名称,且描述上有大量相似之处,与原告作品实质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三被告》著作权。王国》游戏。

原告认为,两被告通过各种渠道对被诉侵权游戏《三国杀》进行推广、宣传、提供下载服务,并通过游戏运营获取巨额商业利益。 侵权游戏之间的关系造成混乱和误解。

被告广州畅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大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游戏《三国杀》(后更名为《三国杀》)的著作权人和运营商。

被告辩称,《权​​力的游戏》的文字内容并非原创,不构成文学作品。 同时,《三国志》游戏拥有独立的软件著作权。 牌中各种图像的艺术各不相同,这与权利游戏有很大不同。 不会造成混淆,也不构成侵犯版权。 另外,两被告没有侵权故意,没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的游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也没有从被控侵权的游戏中获得任何利益。

浦东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三国志》卡牌游戏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国志》卡牌游戏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浦东法院认为,作品受保护部分=文字内容-思想-公有领域-现有材料,并具体进行了以下四步分析。

1. 抛开杂念:

《三国志》游戏手册标准版的“初学者入门”部分用于描述扑克牌的基本规则、输赢条件、模式等,是对游戏规则的概括和概括说明。游戏。 这种一般的游戏规则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应该从作品中抽象出来,不受版权保护。

2. 过滤公共:

《权力的游戏》的背景是中国古代的三国时期。 游戏中的人物及其事迹大多来自《三国演义》等文学作品、《三国志》等史料以及有关三国的民间传说。 它们是公共领域的材料,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由个人垄断,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 因此,《权力的游戏》中的人物姓名及其行为本身不受版权法保护,但这些素材的原创表达可以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3. 前期对比:

与之前发表的《BANG!》相比游戏中,两者的卡牌名称、角色名称等具体文字表达方式有所不同,只有玩法规则在思想范围上是相似的。

与之前发布的《三国志》游戏相比,除了武将名称相同之外,武将技能的名称和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 两款游戏对同一历史人物及其事迹有着不同的具体表现。

此外,虽然两被告辩称《权力的游戏》与《英雄杀》、《三国志》等国产卡牌游戏在构图上相似,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这些游戏的发行时间早于《权力的游戏》,因此索赔不被接受。

4、独创性判定:

首先,《权力的游戏》在装备卡、套件卡等具体名称和内容的表达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个别词语或词汇属于公共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 但名称的设计和对应内容的描述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安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其次,《权力的游戏》在武将角色的选择、技能名称和战斗功绩系统的设计表达上也有一定的独创性。 所涉及的《权力的游戏》标准版以及资料片中逐渐加入的武将卡牌,体现了作者对三国人物角色特征的选择和总结; 而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图案和内容描述,则进一步凸显了作者的个性化。本书的选材、创作、编排和设计,体现了作者对不同类型文学作品和史料的挑选和选择,包括作者根据史料和民间故事对某些三国人物进行的艺术再加工。

综上所述,卡牌游戏的名称设计以及对套件、装备、武将技能、战斗功绩系统的内容描述,包括武将的角色选择和特点总结,都体现了创作者对三国故事的抽象解读和个性化。 这样的安排,尤其是游戏联动方面的系统化设计,使得各种卡牌中的文字描述形成了一个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虽然游戏中所涉及的各种卡牌上的提示、装备、武将及其技能和功绩系统的描述分散在卡牌之间,没有像普通说明一样以连贯的文章呈现给读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分散的描述影响上述内容作为一个整体,作为类似于游戏手册的文本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浦东法院认为,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判定,并具体进行了以下两步分析。

1、联系方式:

《权力的游戏》的出版可以追溯到2008年左右,而被指控侵权的游戏出版时间晚于《权力的游戏》。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原告的《权力的游戏》是先创作并出版的,被指控侵权的游戏开发商完全有可能实际接触《权力的游戏》。

2. 实质性相似:

应采用“抽象-过滤-比较”的方法和整体感知的方法进行分析判断。 经过对比分析网络推广公司,总体来看,两款游戏中的卡牌名称大部分相同,卡牌的文字内容也高度相似。 《权力的游戏》中两款游戏​​相同相似部分的比例较高,并且在整个卡牌游戏中处于重要地位,构成游戏的主要部分,会让游戏玩家产生相同相似的享受两款游戏的体验。 因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实质相似。

综上,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游戏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游戏著作权。 被诉侵权游戏权利人的行为使上述文字内容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众公开,侵犯了原告的游戏权利。 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浦东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6.46万元。 两被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浦东法院表示,本案系“换皮”卡牌游戏著作权侵权诉讼。 从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出发,认为卡牌游戏在人物的选择以及三国时期人物事迹的凝结上都有创作的空间。 涉案卡牌文字描述为“作者根据史料和民间故事对某些三国人物进行的艺术再加工”。 它区分了卡牌游戏所依据的历史材料和基于材料的表达方式。 本案拓展了游戏规则描述的版权保护思路,对桌游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浦东法院法官认为网站推广公司,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达。 简单、纯粹的游戏规则作为思想不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其以特定方式呈现的具体表达可能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游戏规则的具体文字表达有一定的创意空间。 不同主体编写的游戏规则可以体现个体特征,这体现在词语的选择、句子的排列、描述的打磨上。 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游戏规则说明可视为游戏说明书,与书面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文章原创于金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http://haimianbeibe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