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网络推广公司哪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栏目:股票平台 发布时间:2024-05-16
在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之前,通过《公报》刊发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工作的重要载体形式。

指导案例45号

北京百度网通技术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服务诚信原则

裁判分

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阻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损害其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北京百度网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声称其拥有的网站(以下简称百度网站)是中文搜索引擎网站。 三被告: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网络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青岛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省青岛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山东公司)利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在百度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添加广告,损害了百度的商誉和信誉。经济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裁决: 1、奥商网络公司、中国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三被告在报纸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三、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48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被告傲商网络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道歉并支付赔偿金480万元。

被告青岛联通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被诉行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原告与其不存在竞争关系,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联通山东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涉嫌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方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航空)声明:本案与第三方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百度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并已获准经营网址为 的百度网站,主要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 奥商网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工程建设、网络技术应用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与开发等,其网站为。 该公司在上述网站的“公司简介”中表示,拥有中国傲商网()、讴歌网络营销伴侣()、青岛电话实名网()、半岛人才网()四个网站。 该公司在其网站上介绍其“互联网快车”业务时表示:无需安装任何插件,广告网页强制出现。 在介绍“搜索通行证”产品形态时,以图文形式列出了以下步骤:第一步,在搜索引擎对话框中输入关键词; 第二步,优先选择网络直通车广告位(5秒内展示); 三步,点击上方广告位,直接进入推广网站新窗口; 第四步,5秒后,原窗口将自动显示第一步请求的搜索结果。 本网站还以其他形式介绍上述服务。 中国联通青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等,其网站归青岛信息港(域名:)所有。 “电话实名”是中国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公司合作推出的语音搜索服务。 “114电话实名语音搜索”网站表明,该网站版权为中国联通青岛公司,独家注册中心为奥商网络公司。 。 中国联通山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 其网站()显示武汉网站推广,中国联通青岛公司为其下属分公司。 鹏飞航空的经营范围包括机票销售代理等。

2009年4月14日,百度发现,通过山东省青岛网通接入互联网后,登录百度网站(),在网站显示的对话框中:输入“鹏飞航空”,点击“百度点击”网络营销平台,弹出:“抢先获得优惠门票,拨打114”页面网站建设推广公司,快速点击该页面,打开页面,地址:输入“青岛人才网”,点击“百度”,弹出会出现“半岛人才网找好工作”页面,快速点击页面显示的“立即点击”,打开地址为的页面; 输入“电话实名”,点击“百度”,弹出“查信息打114,语音搜索更有用”页面,进入对应的“电话实名”搜索结果页面。 百度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对登录百度搜索等网站的操作过程进行公证,公证证书记载了前述内容。 经专家核实,链接网站()与中国联通山东公司下属网站青岛信息港()域名相同,且该网站属于中国联通山东公司下属网站青岛站。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青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1、奥商网络公司、中国联通青岛公司自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百度的行为的这个判断。 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使通过中国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时弹出奥商网络公司、中国联通青岛公司的广告页面进行关键词行为。搜索; 2、奥商网络公司、青岛联通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度经济损失20万元; 三、奥商网络公司、青岛联通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百度赔偿。 在网站首页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声明应当连续发布十五日; 4、驳回百度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青岛联通公司、奥商网络公司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百度起诉傲商网络公司、青岛联通公司、山东联通公司,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据此,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本案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 2、被告实施被指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实施涉嫌行为

域名是一种分层字符标识符网站建设推广,用于识别和定位 上的计算机。 经查明,其为奥商网络公司旗下半岛人才网,“电话实名语音搜索”为中国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共同经营的业务。 该域名属于中国联通青岛公司,实际用作“青岛信息港”域名。 作为子域名,由其上级域名进行分配和管理。 作为该域名的持有者,青岛联通公司否认拥有该域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应当确定公证保存时子域名的使用者为中国联通青岛公司。

登录互联网上的搜索引擎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应正常出现该搜索引擎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不应弹出与该搜索引擎网站无关的其他页面。 然而,在中国联通青岛公司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却强制弹出与搜索结果无关的广告页面。 此类广告页面的弹出并非由公证处计算机上连接互联网的安装程序引起的。 青岛联通公司既没有证据证明其他网络接入服务商的网络区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也没有对其网络接入做过任何验证。 对服务区域内的上述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在青岛联通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对网络服务对象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百度网站深圳网络推广,导致介入者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之前弹出。

对于上述介入主体,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傲商网络公司在其首页介绍“互联网快车”业务表明,强制弹出广告的做法与公证形式完全一致。和保存。 一致,公证保存中出现的弹出广告页面“半岛人才网”和“114电话语音搜索”都是他经营的网站或企业。 因此,奥商网络公司是本次介入的受益者。 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主体为其实施上述广告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傲商网络公司为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

关于中国联通青岛公司是否为被诉侵权行为人的问题,奥商网络公司的介入并非通过在客户端计算机上安装插件、程序等来实现,而是可以在特定的网络接入服务区域内实现。 。 因此,这种行为的实现离不开网络接入服务商的配合。 青岛联通公司无证据证明奥商网络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干预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实施上述行为。 同时,中国联通青岛公司是该域名的所有者。 因占有、使用域名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青岛联通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合作经营实名电话业务,意味着青岛联通公司也是上述行为的受益者。 因此,可以认定中国联通青岛公司亦属于上述干预对象。

至于中国联通山东公司是否进行了干预,由于中国联通山东公司和中国联通青岛公司均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关系。且尚无证据证明山东联通公司参与的青岛联通公司作为民事主体,自实施干预以来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因此,山东联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百度认定鹏飞航空为本案的第三方。 但在投诉和审理过程中,并未指出第三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要求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百度认定鹏飞航空为第三方。 三人列举当事人不当,不能予以支持。

2、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列举性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共识能够认定其违反本法第二条原则规定的,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二是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时,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用原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是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的规定网络营销策划方案,经营者的认定并不要求原告与被告属于同一行业或者服务类别。 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就可以成为经营者。 中国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百度公司均是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市场主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 虽然青岛联通公司是互联网接入服务运营商,而百度公司是搜索服务运营商,服务类别并不完全相同,但青岛联通公司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弹出广告的业务做法与百度付费的做法不同。搜索模式正在竞争。

其次,有商业联系的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地阻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根据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虽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开展商业活动与传统商业模式有很大不同,但从事互联网业务的经营者仍应通过诚实经营、公平竞争获得竞争优势,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服务。 或市场份额以进行业务运营并从中获利。 青岛联通公司、奥商网络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利用我国网民普遍使用百度网站搜索引擎,利用技术手段,让使用青岛联通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的网络用户公司登录百度。 当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在显示正常搜索结果之前,会强制弹出与搜索关键词及内容密切相关的奥商公司发布的广告页面。 该行为诱导原本可能通过百度搜索结果检索到相应信息的网民点击该广告页面,影响了百度向网民提供付费搜索服务和推广服务。 这是一起利用百度提供的搜索服务为自己谋利的案例。 。 该行为既没有得到百度的同意,也没有违反使用其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用户的意愿。 很容易导致网民误认为弹出广告页面是百度的作品,这也会影响网民对百度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给百度的商业信誉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了百度的合法权益。 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由于中国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首先,奥商网络公司、青岛联通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即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使通过青岛联通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访问该网站时弹出两被告的信息。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 广告页面。 其次,根据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被告不正当竞争的情节和持续时间等,确定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最后,当互联网用户登录百度进行搜索并面对弹出的广告页面时,他们通常会认为这种行为是百度造成的。 因此,两被告的行为给百度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由于该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且在青岛联通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故认定两被告应发表声明,消除对各自网站首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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