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的特点-驰名商标还是常用名称?涉教育培训“IEDU”商标
栏目:股票平台 发布时间:2024-05-23
因认为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爱读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教育、培训、组织会议、网站宣传等活动中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IEDU”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因认为深圳市互联网港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爱度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教育培训、组织会议、网站推广等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注册商标“IEDU”相似的“”标识河南网站推广公司,刘某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近日网站推广软件,海淀法院采用“北京云法院”在线审理系统审理此案。

原告刘某主张其为教育工作者,立足我国实际并结合自身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个性化教育理念,并注册了“IEDU”商标网络推广员,该商标广泛应用于教育、培训等活动中网络营销策划书,在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自2016年起,原告发现互联网港湾公司、爱度教育公司在同一领域使用与“IEDU”商标近似的“”标识网络推广,构成商标侵权,并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互联网港湾公司、爱度教育公司联合辩称,“IEDU”是“国际教育”的简称,已被淡化为教育行业的通用名称,刘某无权独占该名称。互联网港湾公司、爱度教育公司对涉案标识的使用仅用于描述服务性质和对象,不属于商标使用。刘某无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IEDU”商标且未遭受任何损失。刘某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推广方式与互联网港湾公司、爱度教育公司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企业网站推广,互联网港湾公司、爱度教育公司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两被告对“”“”“”标识的使用是否正当、两被告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等关键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表达了意见。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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