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网络推广公司-红筹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栏目:股票平台 发布时间:2024-05-26
21 Vianet Group, Inc 100%持股 21 Vianet HK。21 Vianet HK全资控股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21 Vi

红筹上市的定义

红筹上市是指中国企业的主要经营资产和业务位于境内,但以在离岸司法管辖区(通常为开曼、百慕大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名义间接在境外交易所(主要为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上市的上市模式[1]。

红筹上市公司多为互联网性质怎样做网络推广,股东年轻、富有创造力、受教育程度高,财富创造能力强,成长性强,且受融资、便利等综合因素影响,多数选择境外上市。

通过VIE架构上市

由于外汇管制、国内税收等原因,美国、香港的上市方式与国内主板、中小板等上市方式有较大区别,最明显的区别就是“VIE”(VIE架构)架构。

“VIE架构”又称“契约控制”,本质上是境内企业为实现境外上市而采用的一种方式,是指将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WFOE),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契约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2]。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目前外商投资在增值电信业务方面受到限制,外商无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网络推广营销策划,无法经营电信业务。通过VIE方式,由股权控制转为协议控制,防止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此类公司的股东。

“法人+机构投资者”持股的VIE模式

以2011年4月21日在纳斯达克上市的21世纪互联网集团公司为例,据公司官网介绍,21世纪互联网成立于1996年,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网络空间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领先的第三方中立数据中心服务商之一[3]。

集团的股权结构[4]:

从上面的股权结构图中我们可以看到,21 Group, Inc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成立的公司,同时也是一家上市公司。21 Group, Inc持有21 HK(香港SPV公司)100%的股权。21 HK全资拥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21 China(WFOE)。

21中国与21世纪(现为北京翼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阿比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陈胜:70%股权,张俊:30%股权)达成协议,通过“一揽子”协议对21世纪进行有效控制。这就是“VIE”框架。这一揽子协议的目的是确保21中国对境内实体的控制。一揽子协议包括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可选股票购买协议等[5]。

上述协议均旨在将境内实体企业的经济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主体,从而达到合并财务报表、顺利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此外,据查询,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7月7日向21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颁发了跨区域增值技术许可证保健品网络营销策划方案,批准21公司开展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下的数据中心业务,21公司可依法享有ICP经营许可权。

21 Group, Inc.的主要股东[6]

持股比例低于1%的图片,以符号*表示持股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名称后面带有括号,如果顺着括号继续读下去,可以发现其中部分是通过BVI公司间接持股,而非自然人直接持股。

张军继续说道:“

“(i) 3,368,750 股由张先生拥有,而 (ii) 6,375,000 股或 25% 的股份由 Fast Horse 拥有,其中 25% 由张军拥有。张先生对 Fast Horse 拥有的股份拥有 25% 的股份,并对股份拥有权力。”

可以了解到,张军间接持有快马股份,张军拥有快马25%的股份,并享有25%的投票权和管理权。

该股份的实际持有人是该BVI公司,而非张军。

“红筹上市公司”离婚案中股权分割的阻碍因素

境内公司股权分割

红筹上市公司境内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若配偶不是公司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考虑到该类实体企业注册资本可能不大,但市值较高且部分企业享有“ICP”牌照,其他股东一般不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让另一方配偶成为股东,同时股东也不愿意将股权转让给配偶。

而在其他内资公司,股东和公司都与WFOE签订了禁止转让的一揽子协议,这使配偶想成为公司股东的可能性更小。

鉴于此,配偶通常会以取得股权补偿的方式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股权如何估价、补偿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如果仅以投资额为依据进行分割,很有可能另一半的分配方式会大打折扣。

海外部分股权分割

首先是管辖问题,虽然中国法律没有禁止法院直接处理涉外财产,法院也有权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以财产无法确定为由拒绝处理。

我们用了很大的篇幅去研究和解构境外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就是遇到这样的案件,可以做充分的调查,利用境外的公证、翻译等手段,方便国内法院查明事实,争取达到一并处理的效果,或者至少达到调解解决的效果。

如果在充分核实后,国内法院能够依据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的市值给予一方配偶现金补偿,这将是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推广网站的公司,也是家庭律师努力的方向,至此,本案也将取得相对理想的处理效果。

除了管辖权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多数股东以BVI形式持股,海外股份很容易被转让,此种情况下不排除需要聘请海外律师将股份保全至BVI名下,避免损害配偶的利益。

结论

此类离婚案件涉案金额大,诉讼周期长,加之跨境案件需要国外律师配合调查取证,资金成本较高,非持股配偶与持股配偶经济实力差距较大网络推广营销策划方案,这些客观情况都会对实际处理产生不利影响,间接给一方配偶带来较大压力网络营销策略,此时良好的诉讼策略和思路就显得更为重要。无论资产在国内还是国外,充分认定是分割财产的基础,我们认为国内法院依法处理的空间巨大。

参考:

[1] 来源:%E7%BA%A2%E7%AD%B9%E4%B8%8A%E5%B8%82/?fr= 最后检查于 2021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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