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他人注册“朝茶”商标设置为网络搜索关键词
栏目:股票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02
擅自将他人注册的“朝茶”商标设置为网络搜索关键词,法院认定网络平台服务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月26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

原告某公司诉称,“潮茶”品牌主营新型茶饮料、甜品网站推广公司,在行业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百度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被告的付费推广中将“超查”商标文字设置为标题或关键词,势必会混淆公众,导致原告失去潜在的交易机会,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2万元。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与原告不属于同行业竞争对手,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石景山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朝茶”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引擎的搜索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和内容中使用“朝茶”。标题下的在线推广内容。 但点击链接后,会进入被告的网站页面,该页面宣传加入“茶一香”等与原告直接竞争的同类品牌产品。 注册商标“朝茶”经批准在茶馆、餐馆等使用,涉及行为为提供特许经营服务。 因此,涉案行为不属于在涉案注册商标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广告等,在百度搜索栏输入含有原告拥有权利的注册商标“超茶”或“超茶特许经营”的文字时,显示被告的推广链接会出现在百度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一。 在上述搜索过程中,虽然“查查”一词作为搜索关键词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没有受到影响,而且点击被告某公司链接后跳转的页面也没有受到影响。展示涉案注册商标,相关公众可能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但涉案行为会导致部分用户不仅得到涉案注册商标的搜索结果原告大公司的搜索结果,同时也是被告白公司提供的搜索结果,这会导致被告使用客户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认知度增加,访问被告网站的概率增加,进而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市场利益并降低了其竞争优势。 因此网站推广,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20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网络推广服务平台提供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网上搜索的关键词,但不在推广链接和搜索结果网页中展示该注册商标。 它仅在其网络推广平台及其具体细节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广告带来流量。 目前此类诉讼的发生率很高。

该院行政庭(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易振春表示,实践中,网络推广服务平台商经常使用平台客户自行设置、发布的关键词,要求其对所有关键词负责。 首先审查注意义务不现实的理由并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被告网络推广服务平台对涉案关键词系客户自行设置、发布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同时,鉴于注册商标的公共性,网络推广服务平台提供商有能力从技术上预防和干预关键词侵权行为。 如果司法实践继续容忍不履行事前审查义务或长期维持低审查水平,就不可能遏制目前较为突出的关键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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