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通报10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栏目:股票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02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以厦门市聚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为掩护,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并在缅甸建立窝点,通过微信聊天

黑龙江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已向社会通报

近三年省级法院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工作

并公布了10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是什么?

使用了哪些诈骗手段?

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曾某某等10人诈骗案

【案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行初68号

【案例介绍】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以厦门聚万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为掩护,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并在缅甸设立窝点。 他们使用微信聊天将受害者添加到他们的帐户中。 成为朋友后,受害人被引诱在犯罪集团控制的网站上参与所谓的“赌博”。 受害人投注少量资金中奖并提取现金后,不断引诱其增加投注金额。 当受害人下注金额较大时,利用赌博网站的后台控制,阻止受害人提款,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该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受害人900余名,骗取金额14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等10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各被告人根据其在犯罪集团中的身份、作用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分别被判处十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 。

【典型含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呈现跨境、集团犯罪的特点。 本案被告人在境外组建犯罪集团,发布信息、维护网站、从事聊天利诱、转移现金等,各有分工,配合实施犯罪。 该案涉案受害人数众多,诈骗金额极其巨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以赌博为诱饵,诱导受害人参与赌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造成恶劣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苏某某等9人实施诈骗、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碍信用卡管理、买卖身份证件、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等犯罪行为。

【案号】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刑初305号

【案例介绍】

被告人苏某某等六人在缅甸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他们利用投资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QQ、微信发布虚假小额贷款信息。 申请小额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刷银行对账单、激活账户。 等原因,诈骗126名受害人将钱转到苏某某等人控制的银行卡上。 随后,苏某某等人将被骗资金转移至境外提取现金,诈骗金额达280万余元。

被告人曹某某诈骗为苏某某等人提供网络推广服务,收费29万余元,非法获利2.9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账户为苏某某等人转账套现63万余元,谋取个人利益6000余元。

被告人肖某某向苏某某等人出售非个人身份证6张、银行卡6张,非法获利3000元。 公安机关还查获肖某某14张非个人身份证、65张银行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等六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身份、作用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十四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犯有妨碍信用卡管理、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含义】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的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等上下游相关犯罪也不断发生。传播。 要实现有效治理,必须抓住黄金,抓破窝点,搭建平台,切断资金,进行全链条攻击。 本案在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同时,也针对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两卡”支持、转账、洗钱等犯罪分子,坚决斩断犯罪链条,实现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全方位攻击。

孙某等9人诈骗案

【案号】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3刑初63号

【案例介绍】

2019年7月,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成立“中华紫薇兴农慈善基金会”,以进行诈骗活动。 他们将该基金会宣传为国家支持项目。 如果会员数量发展到5万人,国家将贷款5000亿元。 入会需要缴纳会员费12元,项目达到5万人后即可解冻,每位会员可获得5万元。 还可以以每股102元的价格购买股票,购买股票后将获得巨额股息。 被告人孙某等9人先后加入该基金会。 明知该基金会是诈骗组织,他们积极组建微信群发展会员,在微信群内宣传项目,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会员费。 入股费帮助基金会诈骗超过2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等9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 孙某等9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为从犯。 他们认罪并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典型含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打着低投入高回报的幌子,进行虚假宣传,涉及领域越来越新颖、扑朔迷离。 本案被告打着“慈善基金会”、“国家支持项目”的幌子实施诈骗。 他看似“地位高”网站推广公司,吸引了大批投资者上当受骗,损失惨重。 该案的判决提醒广大公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投资观,不要被各种花哨的宣传冲昏头脑,切记“天上的馅饼不会掉下来”。

王某某等5人诈骗案

【案号】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5行初41号

【案例介绍】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购买大量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U盾、工商执照等信息,并在互联网上注册商户,具有以下功能:扫描二维码收款。 主办方瞄准了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商家。 他们打电话给商家捏造订购事实,与受害人聊天,谎称通过微信支付骗取受害人的微信支付码。 随后,他们利用商家具有扫码功能的APP,转移受害人的微信支付码。 这笔钱被转入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 王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方法实施诈骗1000余起,诈骗金额7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到庭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不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身份和作用,分别判处十二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典型含义】

近年来,快递外卖业务快速增长,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也成为个体犯罪分子觊觎的目标。 本案被告通过拨打商家电话号码,骗取对方微信支付码,捏造订购事实,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他犯下的罪行很多,而且数额巨大。 在侵犯商家产权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外卖餐饮行业的正常秩序。 经营秩序不利于经济发展,应依法予以惩处。

邓某诈骗案

【案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行初2号

【案例介绍】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邓某为偿还巨额债务和个人消费,向黑龙江八一农业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学生发布信息,谎称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大学生兼职网贷,并以支付福利为诱饵,诱使邹某等47名大学生通过网贷平台借款118万余元,交给邓某使用。 由于无法偿还到期贷款,邓某通过邹某等20名大学生向刘某、张某借款共计61万余元。 案发前,邓某偿还了网贷平台刘某、张某的部分贷款。 邓某利用上述手段,共计诈骗10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典型含义】

大学生社会经验相对较少,容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 本案被告以兼职为网贷,并以发放福利金为诱饵,诱骗数十名大学生办理网贷或向小贷公司借钱。 借来的物品供被告个人使用,严重侵犯了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可能对其家庭、学业和前途造成不良影响,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该案的判决对于净化校园环境、维护大学生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具有积极作用,也警示广大学生远离“校园贷”犯罪。

马某等8人诈骗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3行初6号

【案例介绍】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等人以“药品销售”公司模式组成诈骗团伙。 他们在网上购买了六味地黄丸、牛黄上清丸、槟榔十三重丸等药品,然后拆掉原包装更换。 包裹。 随后,他通过网络获取了购买保健品的人信息,冒充北京301医院的教授、主任、院长,给受害人打电话,谎称可以治疗受害人描述的疾病,将普通药品重新包装成北京301医院的特效药。 该毒品名义上卖给了受害人。 马某等人利用上述手段共实施诈骗235起,诈骗金额5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等8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不同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典型含义】

疾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但不法分子却利用人们急于求医的心理,牟取大量不义之财。 本案被告人非法获取他人药品购买信息后,冒充医生给受害人打电话,骗取受害人的信任。 他随后将没有促销作用的普通药品当做昂贵的特殊药品出售,不仅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还耽误了法律程序的正式落实。 影响他人健康并造成二次伤害。 此案的判决结果提醒广大患者不要轻信电话推销电话,应到正规医院、药店就医,以免“雪上加霜”。

卞某某诈骗案

【案号】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4行初15号

【案例介绍】

2020年2月,被告人卞某某在口罩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将其事先在网上搜索到的口罩图片、视频发送给6名受害人,骗取其信任。 。 6名受害人多次通过微信向卞某某转账23万余元。 卞某收到货款后,拒绝向受害人送货、拒绝提供快递单号,并以各种理由推卸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在COVID-19疫情期间网络推广,他以销售防疫物资为幌子实施诈骗,应受到严惩。 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含义】

该案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爆发初期,不法分子以防疫物资为名实施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被告人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通过网络发布有关疫情防控物资的虚假信息,利用公众对防疫物资的迫切需要和恐慌,诈骗他人财物。 造成不良影响。 人民法院坚决严厉、迅速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服务疫情防控社会大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朱某某等三人诈骗案

【案号】大庆市让湖路人民法院(2020)黑0604行初88号

【案例介绍】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某等三人在网络色情平台直播间投放广告,内容为添加微信好友观看色情视频,吸引受害人主动添加被告人控制的微信账号朋友们。 在与受害人聊天过程中,朱某某等三人以下载色情视频软件、购买永久会员、激活会员账户、缴纳押金、退款失败等为由,欺骗受害人向其控制的微信账户付款。 被告人朱某某等三人参与犯罪,利用上述手段诈骗27人,诈骗金额达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典型含义】

社会上个体的不良习惯和低俗品味,往往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本案被告以观看色情视频为诱饵,吸引受害人进行转账。 此类犯罪虽然数量不多,但社会导向不好,危害也不容小觑。 该案的判决不仅有效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也警示个体人员戒掉不良习惯,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不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滋生土壤。

孟某某、谢某某诈骗案

【案号】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1刑初33号

【案例介绍】

2018年10月22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盗用受害人覃某女儿的QQ账号,冒充其在国外留学的女儿,并声称学校薛教授的父亲病重,要求覃某汇出钱。钱到指定账户后,秦某某随后汇出15.65万元。 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系帮助该团伙提取诈骗资金的人。 他们帮助从上述款项中提取赃款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帮助提取现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共犯。 如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能会从轻处罚。 两名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含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求助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仍帮助他人从相关账户提取赃款,仍须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两被告人的帮助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次要、辅助的作用,但为犯罪的成功和赃款的转移提供了便利条件,也给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分子、追缴赃款增加了难度。赃物追回损失,也需要受到惩罚。 狠狠打击。

刘某某诈骗案

【案号】黑河市瑷珲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行初111号

【案例介绍】

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QQ在群聊中发布购买火车票、租房、招聘兼职、嫖娼等虚假广告信息,诱骗17名受害人支付所谓的费用。通过微信转账的“代购费”。 “押金”、“押金”等刘某某诈骗金额共计11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刘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退还赔偿金,并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后,可从轻处罚。 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含义】

网络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很多涉及衣食住行的事情都可以借助互联网来完成。 本案被告人以购票、寻租、求职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所涉及的事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数额虽不大,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必须严惩。 严厉打击,有效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近年来,黑龙江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突出惩戒惩戒职能,加大打击电子诈骗犯罪力度。 2019年以来,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35起,涉案921人。 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76人,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72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476人。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特约记者:李伟

本报记者: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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