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栏目:金源股票服务 发布时间:2024-04-25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是主管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效途径,是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国办发[2014]35号)2015〕 73号文)等文件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发展新能源汽车,以纯电动驱动为基础 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定位是市场引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引导商业模式创新,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租赁、公务服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 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问题。 全面调动整车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用户、融资租赁公司等各方积极性,在政府支持、金融支持下,建立产业链企业间风险共担、合作运营的体系。 以补贴为补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 加快培育市场,促进生产与需求相互促进,实现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互拉动,配套设施与整车生产同步完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创新驱动,产学研结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加强产业技术创新,重点突破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产品安全。 安全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2.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 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推动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坚持市场导向,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

3、公共服务驱动,双管齐下。 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4、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 地方市政府承担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网络推广公司,选择探索适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计划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5.优化政策,加强协调。 统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强化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构建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共部门应用、促进技术创新和质量安全的支持政策体系。 立足技术进步、市场增长、商业模式创新,完善政府补贴政策,调整优化补贴方向和力度。

(三)发展目标。

1.基本实现公共交通电气化。 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的75%以上,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65%以上,基本实现纯电动公交车规模化、商业化运营; 珠三角地区新能源公交车将占新能源公交车数量的85%以上,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75%以上。 珠三角地区成为国家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示范区。

2.基本建立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 基本形成以用户住宅和居民停车位(基础停车位)建设充换电设施为主体,城市公共停车位、路边临时停车位建设充换电设施为辅助的格局。以城际、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数量适度先进、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标准统一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

3、新能源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 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量将超过25万辆,其中私人乘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超过20万辆。

2、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南方电网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布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形成多层次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各城镇要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运用个人独资企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企业债券、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出现有住宅小区业主在固定停车位建设自建充电桩的申请流程,支持私家车车主自建充电桩。自己的充电桩。 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充换电设施申请安装及增容服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充换电设施申请安装流程指南。 积极参与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南方电网公司、地方以上市政府)

(五)完善城乡规划及相应标准。 各地、各城市要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规划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从2016年起,各城镇要明确新建建筑停车场建设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充换电设施建设要求。 所有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 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新建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不少于停车位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备充电设施。 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其中广州、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东、西、西地区不低于10%及粤北地区。 各城镇要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逐步推进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已建和在建建筑住宅小区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和现场施工情况。 增建充电桩,建立适合新能源汽车的道路交通系统。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相应的示范路段。 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原则上必须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比例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 鼓励建设已建成的高速公路。 改造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增设充电桩。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系统建设。 重点推进珠三角地区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市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促进新能源汽车在农村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乡镇要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地方级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完善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 各城镇要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解决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地问题。 使用法定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安装或者新建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充换电设施的,现有建设用地既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用途,只要符合规划,可保持不变。 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划拨土地建设商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公交停车场配套充换电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划拨。 (地方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七)完善电价政策。 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实行大行业电价,免征电费基本电费; 其他 充换电设施按照所在地类别实行分类目录电价。 (省发展改革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八)推进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研究。 将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开发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加强新型充换电设施设备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强化充换电设施检测和认证手段。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换电网络监控和运行安全研究。 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点的充换电模式,让充换电更安全、便捷。 (省科学技术厅)

(九)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对定点定线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运营的电动汽车,各城市要根据线路运营需要,优先建设停车场充电设施,合理建设独立快充站和蓄电池沿途换乘站; 对于非固定点、路线运营的出租、物流、租赁、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实现与非定点、定线运营的高效互补。城市公共充电设施。 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全部或者部分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下同)必须结合新能源汽车装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求。 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备充电桩。 (地方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 各地、各城市要对充电设施和配套电网建设用地等给予政策支持,并对建设和运营给予必要的补贴。 南方电网公司必须配合政府规划充电设施建设,负责从电网到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的配套并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不收取网络连接费; 相应资产计入有效资产,并按照规定计入成本。 成本是通过输电和配电费来允许和回收的。 (地方以上市级人民政府、南方电网公司)

(十一)鼓励专业服务与自助充电相结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鼓励专业运营商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监控网络建设,推进智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整车企业与电池企业、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运营企业合作,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一体化运维整体解决方案。 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立体化一体化停车充电设施。 鼓励个人在自有停车场安装充电设施。 (地方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十二)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交通系统指标。 修订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交通系统指标,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作为加分项纳入标准和指标。 制定我省绿色居住区评价标准,以居住区充电(站)设施作为评价指标。 对住宅小区业主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积极配合,不得借机收费; 地方政府部门应当按要求监督落实,可以将充电设施合作建设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考核评价体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地方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

(十三)积极推进公共交通电气化。 2016年起,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90%,其余10%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燃油汽车不得使用。用过的。 各地、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年度计划,选择多条线路开展纯电动公交车示范运营。 探索发展珠三角城市间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运营线路和规模,并逐步向全省拓展。 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动态监测机制。 (地方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十四)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规模。 以纯电动出租车、轻型纯电动环卫车、纯电动物流车为突破口,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 2016年起,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低于70%,并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 其余3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汽车。 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或更新换代汽车的使用比例不低于50%,并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 其中,纯电动汽车占比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 制定机动车更新规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例。 实行物流车限行的城市,必须允许外观符合一定规格、载重量不超过15吨的纯电动物流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地方以上市级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邮政管理局)

(十五)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2016年起,省级及珠三角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当年更新车辆总数的95%; 其他城市要参照珠三角地区的推广目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推广目标。 国有企业必须参照上述要求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换电设施等措施,鼓励员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十六)积极推广社会租赁车辆使用纯电动汽车。 鼓励新型公共交通服务企业使用纯电动汽车开展新型公共交通服务,这将有效补充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时,应当优先租赁纯电动汽车。 (地方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十七)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及回收等服务领域。 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完善全省各城市售后服务点,做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维护保养工作。 各城镇可以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的初始利益。 商业场所可将收费费、服务费、停车费结合起来给予优惠。 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政府价格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收费办法,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费,允许个人或企业拥有的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充电标准提供充电服务。 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政策,探索利用资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地方以上市政府)

(十八)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 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运营模式。 采取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分时租赁、合同能源管理(EMC)、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买方信贷等模式,缓解公交车、出租车、小汽车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问题租赁等企业。 财务压力。 鼓励公交企业、汽车生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各方开展市场化合作,采用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相结合的混合租赁模式,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 在整车企业承诺保证产品质量、运营里程、建设充电设施的前提下,公交企业通过油电差价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减少一次性投资,进行轻资产运营,降低运营成本。 鼓励整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推动充换电市场化运作; 探索在电动汽车持续大功率、高频次使用领域实施换电运营模式。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电池运营公司,各城镇可通过电池租赁补贴支持电池租赁模式发展。 (地方级以上市政府、省级财政厅、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九)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 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业务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发展“新能源汽车+物联网”,鼓励公交企业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展新能源汽车定制化运营服务。 推动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电池充电管理、公交线路安排、公交增值服务、智能充放电等领域的应用。 打造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培育可持续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系统。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二十)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汽车地方、市政府推广应用的(含增程式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分类支持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按照减排量从高到低逐步确定,并分类安排补贴。 各地、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抓紧制定新能源汽车综合补贴实施细则。各自地区的新能源汽车。 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可用于补贴车辆购置、车辆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营补贴、车辆运营维护、路桥通行费、停车费、充换电费等,其中车辆购置补贴不超过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的50%。 %。 建立根据充电量奖励补贴政策,减少或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级市及以上政府)

(二十一)改革落实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落实国家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贴政策,逐步减少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补贴金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形成对新能源的激励公共汽车。 建立燃油公交车增长抑制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十二)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以及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省级项目管理行政费; 其他规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限额收取。 (省级国家税收局,省份地方税收局,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级运输部和各级政府的省级税务局)

(23)实施补贴政策,用于建设新的能源车辆充电和交换设施。 实施有关新能源车辆的充电和交换设施的相关国家政策。 根据充电和交换设施的实际功耗,所有类型的直流充电桩(机器),AC充电桩(机器),无线充电设施,电池交换设施,将提供补贴,以运行新的能源车辆充电和交换设施,例如氢化站。 所有地区和城市应根据省级财务补贴政策制定特定的实施规则。 (省级政府财政部省级政府或以上的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4)鼓励在公共交通领域实施运营补贴政策。 对于年度运营里程超过50,000公里的纯电动租赁车辆,或纯电动出租车的年度运营里程超过80,000公里,各个城市和城镇都可以根据相关领域的特殊资金中的某些标准提供运营成本补贴。 (省级交通部和省级财政部的地方政府或高于地方政府)

(25)改善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金融服务系统。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信贷管理和贷款审查系统,以根据商业可持续性的原则来适应新的能源汽车行业的特征以及其他方面。 支持合格的企业通过上市,在新的第三董事会上市以及使用多层资本市场(例如区域股票市场)进行股权,债务和证券化产品融资,以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进行信用资产证券化并增加资金来源,以支持个人购买新的能源车辆。 (中国人民银行的广州省财务办公室)

(26)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股票投资,金融租赁和其他形式参与新的能源车辆的促进和应用。 国有企业的投资在新的能源车产业的发展中,并允许基于公共福利和资本保存原则进行充电和交换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且不包括一般绩效评估范围国有企业。 鼓励国有企业参与与新能源车领域有关的行业资金,并指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新的能源车辆领域。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和行政委员会)

(27)为传统的燃料汽车建立了积极的机制,以喂养新的能源车辆。 根据国家要求建立企业平均燃油消耗管理系统,及时启动新能量车辆的飞行员点交易,根据汽车企业的平均油耗实施点交易以及奖励和惩罚措施,并逐渐过渡促进和应用新的能源车辆依靠财务补贴到全面的行业,该行业应分担责任形成长期面向市场的机制,以促进和应用新的能源车辆。 (省级财政部省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8)实施差异化的新能源车辆交通管理政策。 根据有关新能源汽车注册和交通管理的相关国家法规,我们将在新能源车的独立分类登记,改善道路交通技术监测系统方面做得很好,并促进通过新能量车的通过自动车牌识别系统。 对于实施交通管理政策(例如车牌限制和交通限制)的城市,公共安全机器人必须与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合作,以实施优先政策和交通便利,以便新的能源汽车(例如私人乘用车)或购买对新能源车辆的限制。 (省级公共安全部门或以上的市政府政府)

(29)促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全面利用。 该研究提出了针对公交车站(尤其是纯电动公交车站)的全面利用政策,并为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空间实施全面的土地开发。 对于现有的公共设施土地,请支持原始土地用户在符合计划的前提下进行三维开发,并不改变使用的性质,并允许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充补贴。 (地方政府在地方一级或高于省级住房和城乡发展部以及省级交通部的政府)

6.坚决消除地方保护

(30)实施国家统一标准和目录。 严格实施新的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的国家统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且不得为新的能源车辆和收费设施制定或签发本地标准。 为了实施国家统一的新能源促销目录,不允许制定本地促销目录,进行重复测试和对新能量车的检查,要求汽车制造商可以建立当地工厂,要求车辆公司购买本地生产的电池,电动机和其他零件等。非法措施阻止在其他地方生产的新能量车辆进入当地市场,并限制或伪装限制消费者从其他地方购买新的能量车辆和某种类型的新能量车辆。 (省级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省级工业和商业局,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省级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的政府)

(31)标准化市场订单。 各个地区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新能源车市场的监督,并促进统一,开放和有序的新能源车市场的建设。 我们必须坚决清理并消除不利于新能源车市场发展的非法政策和措施,并消除当地保护。 打击新能量车辆的“补贴欺诈”。 (省级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省级工业和商业局,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省级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的政府)

7.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督

(32)增加对科学和技术研究的支持。 加速了电池中革命性突破的实现。 促进大型和中型企业,大学网站推广公司,科学研究机构等,以建立合作,开放和共享的电力电池创新平台,使国家和省级主要科学和技术项目的指导作用以及其他财务基金以及其他财务基金的指导作用,以及促进通用技术和基本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例如关键材料和电池电池系统。 ,支持完整的电池数字制造设备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以满足促进和应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 积极提高关键组件的技术水平和支持功能,例如电动机和新能量车辆的电子控件。 (省级科学技术部)

(33)组织和实施工业技术创新项目。 加强新​​型能源行业创新平台的构建,依靠具有强大的研发能力的主要新能量汽车制造业和科学研究机构,并支持在关键组成部分(例如新的能量车辆和电池。 创新平台,加强了用于检查和测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构建,支持对研发和测试功能的投资增加,加速对主要关键技术的突破以及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 (省级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省级科学技术部,省级质量监督局)

(34)强烈支持新能源车的发展。 提高新能量车辆的质量。 实施新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业企业的国家投资项目访问政策,并通过技术创新能力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和企业,以参与新能源车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增加对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的支持,专注于支持公司开发纯电动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包括延长范围),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速充电的纯电动巴士和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乘用车以及用于邮政,物流,环境卫生和其他领域的新能源特殊车辆系列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省级科学技术部省级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35)改善新能源车产品的质量保证系统。 加强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在产品质量上的主要责任,促进他们建立质量和安全责任系统,并改善产品质量保证系统和售后维护系统。 为运营中使用的新能量车产品建立高质量的事故报告系统。 为新能源车产品实施随机检查系统,并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以及对关键组件(例如电池和驱动电动机)以及充电堆的检查。 (省级质量监督局,相关市政政府)

(36)建立新能源车辆的安全操作监控系统。 建立一个新能源车辆运营的区域监测中心,并制定并改善新能源车祸的应急响应计划。 使用新能源车辆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系统,加强对新能量车辆促进和应用潜在安全危害的调查和管理,定期全面检查新能量车的运营状态,充电的安全状况并交换基础设施和相关的支持管理措施,并改善充电设施过程验证机制,以迅速纠正问题或潜在的危害。 在公共区域使用的新能量车必须配备用于车辆操作状态的实时监控设备。 (省级安全监督局,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级质量监督局,省级公共安全部,省级运输部,省级住房和城市城市发展部,南方南部权力网电场网格网格电力网格省级公共安全部,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南方南部权力网络电力网格网络,省级质量监督局,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南部权力网络电力网格省,省级质量监督局,中国南方公共安全部公司)

8.加强组织领导

(37)加强整体计划和协调。 建立并改善了省级新能源车辆工作联合会议系统,以协调该省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开发,促进和应用的重大问题。 所有市政当局必须承担促进申请的主要责任,建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任的同志领导的新能量车辆的协调机制,并由各个职能部门参与,制定特定的实施计划和工作计划,阐明工作要求和时间进步,并确保确保质量和数量。 完成各种目标任务。 建立一个报告系统,用于促进和应用新的能源车辆和收费设施的建设。 (新能源车联合会议的会员单位,当地政府或高于地方的政府)

(38)加强监督和检查。 相关的省级部门应迅速研究和制定特定的政策,措施或工作计划,以根据功能部门加速和应用新的能源车辆的促进和应用,并加强政策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工作。 地方政府必须迅速制定相关计划,以在其各自的城市促进和应用新的能源车辆,制定支持措施,例如便捷的访问和当地财务补贴,并有效地促进新的能源车辆在其地区的应用。 (新能源车联合会议的会员单位,当地政府或以上的市政政府)

(39)加强公众舆论的指导。 通过各种形式,我们大力促进新能源车辆在减少能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显着提高公众对新能量车的认识和接受的意义,并营造出良好的社交氛围,有利于消耗新的能源车辆。 (新能源汽车联合会议的成员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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