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栏目:金源股票服务 发布时间:2024-04-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市减碳降碳十大行动,加快新能源汽车(含电动车、燃料电池车,下同)推广应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资政办发[20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主要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5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全市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十大行动减少碳排放,加快新能源汽车(包括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燃料电池汽车,下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激发市场自身活力,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2022年起,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公务车、环卫车。 清扫车等市政车辆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汽车。 进一步加大物流车、垃圾车等商用车以及私人消费领域出租车、乘用车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到2025年,力争使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以上,新增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汽车新增保有量的20%。 新建各类充换电站3000多个,各类充电桩4万多个。 规范化、常态化的新能源汽车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运行稳定、运行智能安全。 电力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

二、重点任务

(一)公共服务领域。 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的引领作用,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公务用车以及环卫保洁车等市政用车。 原则上,除非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要求,否则都会使用新能源汽车。

1、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和财政资金新增更新的其他车辆(特殊用途除外)100%使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出行首选新能源汽车。 【牵头部门:市政务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2. 巴士。 全市新建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推广运营。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县政府)

3、环卫车。 新型环卫车辆方面,4.5吨及以下自重汽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4.5吨以上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80%。 鼓励现有环卫车辆提前更新,参照新型环卫车辆标准执行。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4. 出租车。 新能源出租车(含巡航出租车、网约车,下同)应为首次注册载客车辆,并纳入交通运输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工业和信息化。 实施出租车“油(气)电”替代计划,鼓励油气双燃料出租车提前更换为纯电动汽车。 到2025年底,新增和更新出租车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80%以上。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5、驾驶考试(驾驶培训)场地。 鼓励新增和更新的C2、C5考(驾培)车采用新能源车型。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区县政府)

(2)商用车领域。 重点支持邮政快递等城市配送车辆、短驳重卡、垃圾车等新能源使用。

1.城市配送车辆。 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升级为低速、高速微型厢式新能源物流车。 支持4.5吨及以下燃油动力城市配送车升级为新能源汽车,支持氢燃料电池城市配送车推广应用。 积极争创全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邮政局,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

2.短驳重卡。 鼓励运输企业将铁路重点物流园区内的大宗货物短期重卡以及为本市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运输半径100公里以内的重卡升级为可充电新能源汽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汽车。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国铁济南局淄博车辆段)

3.渣土车。 制定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专用规范。 在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下同)首先开展推广新能源垃圾运输车辆试点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率先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 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购买部分新能源渣土车,租赁给有新增或更新需求的车辆企业进行试点。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企业自主增设或更新新能源汽车。 到2025年底,新能源汽车占新增和更新渣土车的比例将达到80%以上。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区县人民政府)

4、其他领域。 鼓励混凝土运输车和具备新能源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叉车、非公路卡车等)积极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3)私人消费乘用车领域。 鼓励推广促销活动,积极引导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和绿色消费,降低个人购买和使用成本。 到2025年底,全市新能源乘用车累计保有量8.4万辆。 (责任部门:市政府、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支持引导政策

(一)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 开放通行权。 做好中心城区禁限行区域划定,对货运车辆实施差异化交通管理措施,在核心区域划定燃油商用车全天限行区域(路段)。 到2025年,原则上限制燃油商用车进入建成区。 核心区。 除早晚高峰时段外,新能源货运车辆不受交通限制,不受城市大气污染治理限制。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

2.停车优惠。 结合本市城市物流配送需求和道路情况,在部分主干道和城市支路及辅路上设置一批专门用于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装卸的限时停车位。 停放在政府或国有企业所属、直接管理的临时停车场(点)内的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停车3小时内免收临时停车费。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政策

1.鼓励运营车辆提前更新。 政策实施期间,提前更新的邮轮出租车运营周期为84个月。 按照提前退出运营的月数,对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标准的纯电动巡航出租车给予1500元/月的奖励。 每辆出租车都将更换为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技术标准的纯电动巡航出租车。 汽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购买(含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考(驾培)车的,给予3000元/辆的充电补贴。 对政策期内6年内购买的燃油商用车,并在政策期内自愿淘汰并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淘汰奖励(补贴标准见附件)。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区县政府)

2.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 政策实施期间,对新购买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运营车辆的用户,按照具体车型、行驶里程给予补贴。 对连续三年年运营5万公里的纯电动汽车,轻型货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每公里分别给予0.2元、0.4元、0.5元的运营补贴。 单辆车三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6万元、7.5万元; 对连续三年年运行1.5万公里的氢燃料电池车型,轻型、中型、重型卡车分别给予每公里1元、1.5元、2元的运行补贴。 三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9万元、13.5万元、18万元。 (牵头部门: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三、氢燃料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加氢站建设等支持政策参照《支持氢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资政办字[2021] ] 第 75 期)。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网络推广,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基础设施支撑能力

1.统筹推进充电、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适度超前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和加氢站建设。 2022年起,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配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5%。 剩余停车位应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并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改造建设,按照与新能源公务用车相同比例提供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为个人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的充电条件。 推动传统加油站转型升级。 到2022年底,所有符合条件的传统加油站将配备3个及以上充电桩。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政务局等相关单位、区县政府)

2.对公共充换电设施的财政支持。 对接入市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公共和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奖励和补贴。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 电网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电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 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超过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运营巡航出租车、网约车、轻卡等多品牌、多车型的换电站,按额定电量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换电设备充电模块的充电功率。 单站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对中重型卡车换电站按照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一次性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 单站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国网淄博供电公司)

3.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充换电设施建设,开展充换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补贴。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

(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根据车辆实际年度运营减排量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 乘用车、物流车、公交车每减少一公斤碳排放奖励不超过12元。 、4元、2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整车企业要享受节能减排奖励产品,必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产品公告,并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网络推广,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班,综合协调和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研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车辆,指导和监督各会员单位的工作,并进行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有力加快了任务推进。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和省各类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整合各级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和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使用运营、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市级采取奖励补贴形式的奖励补贴政策。 奖励补贴标准以2023年为基准,2022年12月31日前奖励适当增加,2024年1月1日后逐年递减。奖励补贴资金有效期至2025年底。各区县按照现行财政制度进行共享,具体以实施细则为准。

(三)创新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租赁、充换电、加氢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领域。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汽车金融公司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方面的融资需求。

(四)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制定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加氢设施补贴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查处违规违规索偿、虚假报告骗取赔偿的失信企业,虚假申报等,设立违法失信企业。 “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民积极践行绿色出行、文明出行理念,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形成推广使用新能源的意识车辆普及到全社会。 气氛很好。

附:购置6年以下新能源汽车更换燃油商用车补贴标准表(按载重量分类)

附录

购置6年以下新能源汽车更换燃油商用车补贴标准表(按载重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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