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配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管理及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办
栏目:股票配资网站 发布时间:2024-05-07
(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管理及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留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制定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兑换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不同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的目的和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确保每笔交易能够被充分再现本地配资公司,为识别客户身份、监控分析交易、调查可疑行为提供信息。交易活动,并调查洗钱活动。 案件所需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内部操作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负责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定期进行内部审核,评价内部操作程序是否健全、有效,并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留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和集团总部应当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提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所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必须遵守其规定。 本办法的要求比所在国(地区)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所在国(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办法怎么配资炒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境外金融机构的业务、信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信息,评价境外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书面明确本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交易记录保存。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银行业务或类似业务关系,必须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二章 客户识别制度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兑换业务的机构,通过开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不得在其客户处开立账户。自己的机构。 账户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金兑换、缴费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超过1000美元的,需提供账户身份信息必须识别客户并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 实际受益人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复印件。

如果客户是外国政要,为其开户的金融机构必须获得高级管理人员的批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单笔现金存取款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外币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验证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当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者。

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从事汇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款时,应当登记汇款人姓名、账号和姓名。 。 汇兑凭证或相关信息系统中应保留地址和收款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并向收款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账号、地址等信息。 如果汇款人在金融机构没有账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以向收款境外机构登记并向其提供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交易可被追踪和审计。 境外收款人地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以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受境外汇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缺失的,应当要求境外机构补正。 若汇款人在境外办理境外汇款的机构没有账户,且收汇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交易可追踪、可审计。 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的,境内金融机构可以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并核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并保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复印件:

(一)基金账户的开立、注销、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资金账户。

(三)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挂失、注销或者期货客户交易代码的申请、挂失、注销。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5)为客户申请代理授权或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移托管、指定交易、取消指定交易。

(七)代理股份确认。

(8)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等信息。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台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以现金支付的保险费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等值外币1000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在人民币2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以上2000美元以下且以现金支付的人身保险合同,以及保费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2万美元以上并以转账方式支付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入库时应确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纳入保险合同。 核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及人身保险法定继承人的关系,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被保险人和法定继承人应当登记。 并保留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复印件。

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退回保险费或者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等值外币超过1000美元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申请人退保时应当出示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凭证原件,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确认投保人身份。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金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等值外币超过1000美元的,保险公司应当核实其有效身份。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及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全国配资,登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并保留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应当查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 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复印件。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审核客户信息。顾客。 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基本身份信息,并保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电话、互联网、ATM等方式向客户提供非柜台服务时,应当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券商配资,采取相应的技术支持措施,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特征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考虑地区、业务、行业、客户是否境外政要等因素,及时调整风险等级。持续关注的基础。 同等条件下,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水平应高于其他国家(地区)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程度,定期审核金融机构留存的客户基本信息。 对风险级别较高的客户或账户的审核应当严格于对风险级别较低的客户或账户的审核。 金融机构风险级别最高的客户或账户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审查。

金融机构风险分类标准应当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措施识别客户身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业务活动和金融交易,并提示客户及时更新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和分析。 如果客户是外国政要,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此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当停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法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对委托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查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对代理人进行登记。 姓名、联系信息、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户资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股票配资股票配资公司,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登记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2) 客户行为或交易情况异常。

(三)客户姓名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司法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调查或者按照规定予以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分子、恐怖融资分子姓名相同的;法律。

(4) 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

(五)金融机构获取的客户信息与此前获取的相关信息不一致或者矛盾的。

(六)对先前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除核查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信息或者身份证件。

(2)客户回访。

(三)实地考察。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核验相关自然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公民身份信息网上核验系统进行核验。 。 其他金融机构在核实自然人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公民身份信息网上核验系统进行核验。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识别客户身份的责任,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

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依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取并保存客户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照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并保存身份信息。

(2)第三方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可以立即获取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必要时还可以向第三方获取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复印件。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代为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下列可疑行为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向境内汇款的境外机构提出请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取汇款人名称、账号、地址等相关替代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对先前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仍存在疑问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2号)及相关规定对上述可疑行为进行报告。

第三章 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信息互联网股票配资,包括记录客户身份信息和资料的记录和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商务信函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丢失、毁损,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泄露。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措施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以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管。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信息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录当年起保存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应当自交易记录当年起保存至少5年。

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接受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在前款规定的最短保存期限届满时尚未完成反洗钱调查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已完成。 。

同一介质上存在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信息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保存最长期限。 同一客户身份信息或交易记录存储于不同介质的,必须按照上述时限要求至少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信息或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要求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留较长期限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破产、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移交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文章原创于金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http://haimianbeibe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