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
栏目:金源最新资讯 发布时间:2024-04-13
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1

典型案例概览 民商事管辖异议案件办理要求指南

1、宏润金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庆、宏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判断要点: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 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但当事人以不具备被告资格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构成管辖异议。 当事人是否符合被告资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质认定。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号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4号

2、内蒙古九君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云洲商业大厦有限公司、韩凤斌、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红艳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异议再审申请有限公司

判决要点:根据管辖不变的原则,发回重审案件的管辖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通报》2013年第7期;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财审字27号

3、王某、王某申请宣告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北京法院参考案23号

判决要点:特别程序案件当事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特别程序案件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其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但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管辖权。 经审查认为受理的特别程序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350号

4.韩凤斌诉内蒙古九君药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异议案件

判决摘要: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再审字27号

5、北京志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创思生物科技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管理局中介合同纠纷案

判决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指定了多名被告。 由于其中一名被告住所地在受案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受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其他被告认为受案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因为案件已经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该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被告人不属于本案合格被告人,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审理,不需要移送管辖。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通报》2009年第7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166号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判决摘要:管辖异议审查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诉讼请求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明确确定管辖所涉及的要素。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7、北京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石康赛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康赛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黄石康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案

判决摘要:法院应当准确把握纠纷的性质,确定管辖权。 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可以是票据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或者一般债务纠纷。 票据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以外的一般纠纷,债务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来源:《立案工作指南》2005年第1号(总第1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8.潘某华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案

判决摘要:当事人对民事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对方故意夸大诉讼标的,提出案件级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当事人请求标的额明显缺乏依据,经审查认为请求标的额夸大且足以提高案件管辖级别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级别管辖异议依法依规设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终字第120号

九、上诉人深圳市新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判决摘要:虽然人民法院一般只在立案受理阶段​​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金额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案件的管辖级别,但也应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金额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索赔金额是恶意捏造的,以避免一级管辖,则可以索赔。 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规定。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第1174号

10.当地某公司与某机械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判断要点: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提出管辖异议或故意拖延诉讼进程。其他方式。 阻碍民事诉讼、干扰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罚款。

案例来源:2015年至2019年江苏法院买卖合同及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十一、周岩与启东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判决摘要:股东资格的确认就是股权的确认,股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包括产权和非产权。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也涉及诉讼标的额。 在股权价值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审计报告所主张的股权价值以及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来确定案件标的并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妥。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0年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17号

12.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判决摘要:公司住所地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住所在公司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在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前,法院可以认定公司住所为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

案例来源:《法信》案例精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金利民终字第82号

13、北京天眼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东平焦化有限公司公司贷款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判决摘要: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且公司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236号

14、天津北斗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与皇坤科技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判决摘要: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中“连续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理解,应当以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为基础来确定。法庭。 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当事人居住的地方。 县、区等基层行政区划不能理解为微观住宅。 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时,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在地级、市级、省级有关行政区域内,或者是否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进而确定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智民局终104号

十五、上海动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转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海东等人借贷合同纠纷案

判决摘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工商登记或者登记所在地为住所。 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营业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具有公示作用,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的自然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不能仅凭房屋租赁合同来确定。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管辖1291号

十六、全某、陈某离婚纠纷管辖异议案

判决摘要: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来源: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1908号

十七、上诉人肖志勇诉被上诉人华宝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判决摘要:担保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两种特殊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 总原则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受《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管辖。关于适用“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发生纠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由保证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并不排除适用保证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执行。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管辖第60号

十八、山东聚风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许可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判决摘要:涉外合同、涉外产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约定选择管辖法院的,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通报》2010年第3期;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

十九、山东聚风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许可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判断要点:涉外合同、涉外产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约定选择管辖法院时,仍应当遵循实际联系的原则。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通报》2010年第3期;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

二十、韩国 Co., Ltd.(韩国)与CS Co., Ltd.(CS CO., LTD)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判决摘要:本案双方均为外国实体,碰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与本案纠纷没有实际联系。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签订了管辖协议,并同意选择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所涉纠纷行使管辖权,庭审中双方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法》第八条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选择本院管辖的书面协议,上海海事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来源: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504号

21、上诉人宁夏勤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阿拉山口新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案

判决摘要:双方当事人约定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提起诉讼并被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请求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者移送住所地人民法院。 法院应当驳回。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通报》2005年第8期;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94号

22、曾冬青诉林荣达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

判断要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往往包括地域管辖和等级管辖两个层面的内容。 如果其协议仅违反层级管辖标准网站推广公司,则约定的层级管辖可被视为无效。 一般来说,否定整个管辖协议是不合适的。 您可以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级别调整。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一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双方借款金额均超过1000万,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双方约定的管辖协议违反了层级管辖的规定,但双方约定的地域管辖是明确且唯一的,划分层级管辖的标准也会随着发展而变化。社会的管辖权和地方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案件情况等因素不断调整。 因此,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应视为有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工作指南》2014年第3号(总第42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审字53号

23、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判决摘要:合同约定了法院的管辖权。 案件争议金额高于规定法院管辖级别的,由规定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终字第29号

24.孙顶顶诉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公司网络购物管辖权纠纷案

判决摘要:在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销售合同中,网络经销商通过其网站上的格式条款约定法院对争议事项有管辖权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的格式条款,采用合理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合同中存在大量其他加粗条款的情况下,交易商仅采用字体加粗的方法来处理管辖条款。 由于管辖条款与其他格式条款没有明显区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合理注意,因此应当认定经销商未尽到合理引起消费者注意义务的,管辖标准条款应无效。

案件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参见判79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局终字第00253号

25、浙江省杭州新石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沉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判断要点:确定债权转让纠纷的原因,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哪份合同。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的,诉讼标的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诉由应为:根据原合同类型确定。 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继续有效,并限于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范围,且不能因债权转移而改变管辖协议。 此外,管辖协议是独立的。 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项下的管辖条款仍然有效。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湖局终字第128号

二十六、星豪娱乐有限公司与广州星辰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判断要点:在债权转让关系中,债权受让人仅转让原债权人的权利,不能设定新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 原协议的管辖条款适用于债权受让人。 当他主张债权时,只能根据原债务关系发生地管辖提起诉讼。 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向原债务关系发生地管辖提起诉讼。 债权受让人适用原协议的管辖规定。 涉港合同当事人约定法院管辖的,除非明确约定实行非专属管辖,否则一般应视为专属管辖协议。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精选》第10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312号

27、天卓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英发创造有限公司企业贷款纠纷案

判决摘要:在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如果管辖协议明确选择国家或者地区法院,但未明确约定为非专属管辖协议,一般应视为专属管辖权协议。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精选》第111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44号

28、杨兆平与宁夏神银特钢有限公司、黄岩股权转让纠纷案

判决摘要:非合同当事人作为原告依据合同提起金钱给付诉讼时,不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地。 参照代位权诉讼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规定,此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参考案例6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终字第195号

29.青海源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宁夏盐池县润发煤炭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判决摘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价款的,争议焦点为货币的支付、以及接收货款一方的所在地。货币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来源:法信案例精选;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233号

三十、国家信托有限公司、西安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股东郭明星、张鹏出资纠纷管辖异议案

判决摘要:如果原被告与争议被告均为公司股东,而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则应根据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件性质。投资协议,不以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 确定。 公司股东认为其他股东撤资而产生争议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属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股东撤资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法院管辖。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是公司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

案例来源:法信案例精选;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第140号

31.蒋敏诉刘兴群、上海第三机床厂、吴健、上海中石化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异议案

判决摘要:在侵权管辖案件中,对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应限于侵权直接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权利造成直接损害的地点。 原告的损害不能表明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行为发生地。 结果发生的地方。 原告已经遭受侵权后果的,其住所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 几乎所有的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总是反映在原告住所地。 这样就可以“一概而论侵权结果发生地”,无异于取消被告住所标准,这将对被告的管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则是为了实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管辖利益的平衡,而不是将所有案件都置于原告住所地管辖。 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界定应以直接结果为依据进行合理限定。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辖85号

32.陈情令诉深圳市网都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

判决摘要:网络游戏公司扣押玩家账号、装备、华夏币等虚拟物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违约行为。 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权。 玩家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由于网络信息是通过网络公司的终端数据库服务器连接到客户计算机上的,网络用户的被侵权财产通过网络公司的终端服务器修改其数据。 如果有计算机终端反馈的,可以以双方终端服务器所在地作为侵权地点。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司理终字136号

33、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院、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判决摘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对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确认该法人为合格被告。 当多个法院共同管辖案件时网站推广公司,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则,将案件提交污染行为发生地、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管辖。准确查明事实,依法认定责任,保护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4期(总270期); 最高人民法院 (2018) 最高人民法院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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