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金融优惠政策 前海、深圳金融优惠政策 一、前海政策 (一)深圳前海八项金融政策 ﻭ1.支持前海建设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实验区; 2.探索跨境贷款试点;支持前海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ﻭ3.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ﻭ4.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 ﻭ5.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准入条件; 6.支持在前海试点设立创新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 7.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或全国管理运营总部。 ﻭ(二)高端人才优惠措施 ﻭ《前海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税收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补贴暂行办法》)规定,在前海工作符合对前海海外高端人才和优惠行业急需紧缺人才,在前海支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超过15%的,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XX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并对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XX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正式颁布实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前海开展试点。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领取《出生证明》。 XX市成立了由市经济贸易信息化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XX中央组成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2、XX市政策——(一)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优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新迁址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资产管理、证券公司、承销保荐等专业子公司(不含直投机构)设立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以此类推)的,一次性报酬500万元; 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除结算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 (二)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不含直投机构)新股鑫东财配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以此类推)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除结算奖励外,按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 (三)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现货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不包括直接投资机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以此类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结算奖励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四)对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子公司,按照本年度较上年确认的管理资产规模月均增幅给予额外奖励;这将作为下一年奖励的基础。 .管理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上(含5000亿元),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100亿元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资产规模不足500亿元的,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50亿元,奖励50万元。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深圳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可按上述标准享受管理资产规模的额外奖励。 -(五)在深圳注册并符合上述条件(一)、(二)、(三)的各类专业子公司,除落户奖励外,可参照一级分公司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金融机构。 (六)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直接投资机构参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享受本市相关优惠政策。 ﻭ (七)同一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八)结合深圳市建设全国财富管理中心的战略规划和基金业发展情况,市政府将统筹规划建设产业楼宇,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人士创新发展推动本市资产管理机构做优做强。具体办法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我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奖励地方财力100%,未来三年奖励地方财力50%;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计算。对符合《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的我市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盈利当年起,100%企业前两年的收入给予奖励。未来三年,按照企业收入的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三)《××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市金融办受理申请并组织评选。顾问委员会以市政府名义评审并颁奖。 ﻭ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包括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每人50万元;颁发三等奖11名,每名奖金30万元;另有特别奖2个,每个奖金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若当年无符合资格的获奖者,则相应奖项将空缺。第六条 对在深圳新设立、新迁至深圳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金融机构总部, 等等)。 ,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关注的上述金融机构总部股票配资推荐鑫东财平台,可单独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已在深圳注册的总部设在深圳的经营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可按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结算奖励。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深圳,但总部设在深圳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指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机构位于深圳)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优惠;公司注册地迁至深圳后,奖励差额可按照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补足。 ﻭ机构服务及配套金融服务对)四家(员工100人以上,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股票配资鑫东财配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市政府希望重点扶持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一次性申请并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五)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公司严格按照规定纳税深圳市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5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500万元;纳税额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400万元; 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200万元 金额在1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金额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 (六)对深圳市新设立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境内外机构参与深圳风险金融机构重组,通过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注入资金1亿元,重组后机构仍留在深圳的,一次性奖励1可给予改组机构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注资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 深圳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土地建设自用办公楼(含总部配套商务楼)的,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价款。法规。 ﻭ 市政府将参照金融机构缴纳的地价(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融机构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第八条 深圳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自用办公楼(含总部配套商务楼)的,给予金融机构总部购买价的5%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按购买价格的5%给予补贴。机构将提供购买价格3%的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楼五年内不得对外出租、出售。 ——第九条 深圳金融机构总部新租赁办公用房自用(含总部配套营业用房)的螺纹钢期货鑫东财配资,连续5年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市场指导价的30%前3年每年都会提供租金价格。未来两年按照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
深圳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自用办公场所(含总部配套营业用房)的,应连续租赁3年。每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按照住房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新租赁自住办公楼价格低于住房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照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补贴。第十条 深圳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和一级分行专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并可申请产业发展补贴。和创新人才奖。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我市大型企业便民直通车服务范围,按照市政府关于提供优质便捷的快递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捷的快递服务。为我市大型企业提供便捷的一条龙服务。服务。第十二条 深圳市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对外业务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合格业务人员,经市外事或者公安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境外护照及境内业务活动的相关手续。香港、澳门。属于快递企业的金融机构可根据需要为员工赴港澳地区办理商务签证,名额不限。 ——第十三条 深圳市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申发[2008]10号)及配套文件 根据规定,经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股票走势图鑫东财配资,可享受本市有关劳动保障政策。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计划建设或购买部分办公楼作为金融创新发展基地,并优惠租赁给深圳市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其创新发展。具体实施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地产等部门和区政府具体实施。 ﻭ第十五条:在深圳注册的前10名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每年公布的营业收入进行排名。保险经纪人、会计师、代理公司,以及对我市金融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信用评估(评级)机构、金融行业评级机构、造币押运公司等金融服务法人单位,经政府批准,您除享受金融机构总行或一级分行的结算优惠外,还可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ﻭ(四)XX市总部企业认定 一、认定条件 第四条 公司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总部企业:(一)新设立企业,在本市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 100亿元以下,且上一年度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01亿元,并承诺新办企业产值(营业收入)纳入全市统计核算认定后年度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二)迁入原注册地的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当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确定下一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 (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第五条 在本市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一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地方财政在本市形成的资源不低于4000万元,即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六条 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二、扶持措施第七条 对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认定的总部企业,在认定当年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企业次认定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每超过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结算奖励不超过50万元。若确定下一年度结算奖励超过2000万元,超出部分将在下一年度支出。 ﻭ 重点引进特别重要企业落户奖励的具体办法可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另行商定。第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申请贡献奖。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本市地方财力超过总部企业认定当年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本市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第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没有自有办公场所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赁自有办公场所(不含附属设施及配套建筑)的,按年按年收费。每平方米给予500元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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