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络推广公司-济南时代智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长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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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智库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长荣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长荣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鉴定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2016-2017年度济南时代智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明细》(以下简称“欠款明细”)并非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债务的依据本例中的关系。 首先,《欠款明细》内容不实。 《欠费明细》所列费用为5名学生及K12基础教育资源平台费用。 我公司确实与长青公司签订了《K12基础教育资源平台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但并不了解《欠费明细》中的5名学生。 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与五名学生不存在任何关系。 该5名学生并非我公司学生,这一点根据我公司一审提交的长青公司与学生王某某的辅导协议可以确认。 ,学员为长荣公司培训学员,与我公司无关。 我公司作为法人单位,不能承担学员应缴纳的培训费用。 因此,《欠款明细》内容不属实。 性别。 其次,一审鉴定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一审时,我公司申请对公章真伪、公章形成顺序及“欠款明细”文字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以符合鉴定条件为前提seo网站推广,未对公章序列及文字构成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显然存在缺陷。

我公司提交的薛某某劳动合同可以证明长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薛某某曾在我公司工作,并有我公司公章。 基于此事实,为查明《欠款明细表》上签字人的真实背景,我司申请对公章及文字形成的命令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根据我公司申请的鉴定内容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网络广告营销策划,作为定案依据的《欠款明细》,其形成过程存在缺陷,内容不真实。 不能作为认定债务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 应结合学生培养的相关事实及其他证据综合确定。 2、由于《欠款明细》的形成存在明显缺陷,且一审判决未认定我公司、长青公司与五名学生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事实不清。 我公司与长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除《合作协议》外并无其他业务往来。 《欠费明细》所列的5名学生,我公司并不知晓,也并非我公司招收的学生。 一审中,我公司提交了长荣公司与学生王某某之间的信息(2016.7.21-2016.8.20和2016.9.1-2017.1.21)。 从教练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协议双方分别是长荣公司和学员。 根据长荣公司第一时间的说法,我公司招收学生,然后将学生交给长荣公司进行培训。 长荣公司如何与学生签订辅导协议? 辅导协议中明确规定,合同义务的主体,即支付辅导费用的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我公司。

由于长荣公司与学员签订了辅导协议,而我公司、长荣公司与学员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由我公司承担学员在长荣公司的培训费用,那么学员将在长荣公司进行辅导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我公司对长荣公司与学员之间的培训情况一无所知。 即使已经有效履行,从合同的相关性和辅导协议的内容来看,辅导费用也应由学员个人承担。 一审中,三名学生家长出庭作证,均确认未与我司或长青公司签订辅导合同景区网络营销策划方案,仅在长青公司尝试过课程保定网络推广公司,但未出现所列重大问题。在“欠费明细”中。 费用金额。 从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出,长荣公司与学员之间的培训安排并未落实,也没有产生任何培训费用。 《欠费明细》中列出的5名学员的培训金额不属实。 由此可见,如果《欠款明细》所列欠款不存在,我公司没有理由对根本不存在的债务承担付款义务。 3、我公司已履行合作协议中的付款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我公司于2017年1月6日支付5万元的事实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故认定我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中的付款义务。 “是一个事实错误。 自《合作协议》签订以来网站推广软件,我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支付了53,851元; 2016年12月30日3万元; 2016年12月30日25200元; 2017年1月6日5万元。 据此,我公司已履行了合作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 一审判决认定,这5万元不能排除双方存在其他商业往来。 在我公司已提交付款凭证的情况下,长荣公司应提交证据证明这5万元款项是根据双方支付的业务类型而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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