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股票配资-邹菲菲、中国信通院等:数字经济环境下著作权案件
栏目:股票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30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重要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0 前言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重要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综合应用和各要素的数字化转型为重要驱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数字技术使作品的传播变得极为便捷,但也给版权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版权权属及侵权纠纷占到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的绝大部分。版权侵权需要判断被侵权作品与涉嫌侵权作品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由于作品类型种类繁多,侵权表现形式各异,法官需要借助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准确判断认定各类作品相似的技术事实[2]。因此,鉴定意见对于版权侵权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版权案件日益呈现出数字化、批量化的特征,涉及鉴定机构的电子数据取证、证据保全等也在版权侵权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以及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总结数字经济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案件特点,对电子数据取证采集保存及各类作品的鉴定工作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1. 数字经济中版权身份认定案件现状

1.1 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数量最多的类型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上以“民事诉讼事由”和“著作权及侵权”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并将文献类型限定为“裁判文书”。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共检索到已结案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件。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分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包括侵犯作品发表权纠纷、侵犯作者作品权纠纷、侵犯修改权纠纷、侵犯作品完整权纠纷、侵犯复制权纠纷、侵犯作品发行权纠纷、侵犯作品出租权纠纷、侵犯作品展览权纠纷、侵犯表演权纠纷、侵犯放映权纠纷、侵犯广播作品权纠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犯拍摄电影权纠纷、侵犯改编作品权纠纷、侵犯翻译作品权纠纷、侵犯汇编权、侵犯其他财产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占比分别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占比50.75%,侵犯屏幕权案件占比33.46%,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占比6.69%,侵犯复制权案件占比5.94%,侵犯作品发行权案件占比2.35%,其他类型侵犯著作权案件占比不足1%。从统计结果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占比最高,占到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一半以上,这也是数字经济环境下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具体体现(见图1)。

图1 著作权侵权民事纠纷原因分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案由:侵犯著作权”为关键词,将文书类型限定为“裁判”进行检索,可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著作权侵权结案裁判案件共计404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限于传播、复制行为四川股票配资,少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民事侵权行为种类,因此刑事案件数量远少于民事案件数量。

1.2 鉴定类案件主要为数字经济领域版权案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以“鉴定”为关键词,对件民事案件判决书中需要鉴定机构收集证据保存、进行鉴定的案件进行进一步检索,排除“法院驳回鉴定申请”、“撤回鉴定申请”等案件后,共检索到182件案件。这182件案件主要涉及侵权证据的电子数据取证保存、作品内容的鉴定等。与著作权案件总量相比,鉴定相关案件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比例不足1%。其中,作品内容的鉴定包括作品相似性的鉴定、软件及程序功能的鉴定、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等。 其中,侵犯信息网络作品传播权纠纷160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20件。侵犯信息网络作品传播权纠纷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均为数字经济案件。非法出版鉴定案件中,仅有2件涉及侵犯作品发行权纠纷。从表1可以看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鉴定相关案件以数字经济相关案件为主。

表1:与鉴定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404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鉴定41件,鉴定类型主要有非法出版物鉴定、作品相似性鉴定、侵权复制品鉴定、软件及程序功能鉴定、游戏充值金额鉴定等。由于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行为仅限于发行、复制行为,因此,侵犯著作权案件的鉴定内容也呈现出与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不同的特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数量最多。统计结果见表2。

表2 著作权侵权案件认定内容

1.3 涉及认定的案件多为文学作品侵权案件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审理的182起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确定案件涉及的作品类型,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著作权侵权民事纠纷中涉及认定的作品类型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审理的41起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案件涉及的作品类型,统计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著作权刑事案件认定的作品类型

从以上统计结果来看,涉及文字作品的版权侵权案件数量最多。原因在于互联网时代,人们习惯于在网上转载、发布作品,信息传播渠道越来越丰富,转载、发布文字作品比其他作品更加容易,一篇“热门”文章可能被多个公众号、多个网站转载,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为权利人的批量取证、保存和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无论从案件整体情况考虑,还是从关联案件的认定角度,都与数字经济息息相关。首先,在取证、保管方面,进行大量电子数据取证、保管,具有批量生产的特点;其次西宁股票配资,在对作品内容进行认定时,除了比对作品的相似度,还包括软件、程序功能的认定。

2 版权案件取证、鉴定的主要方法及典型案例

分析版权案件中不同作品类型及认定方法,特别是数字经济环境下新型版权侵权案件,确定认定方案。

在目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相关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取证、保存及鉴别工作表现出了与数字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显著特征。例如,电子数据的存储方式主要有两种:时间戳存储和区块链存储。在作品的鉴别方面,主要有两种方式:软件及程序功能鉴别和作品近似性鉴别。本文主要以电子书形式的文本作品、网络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游戏为例,分析如何对数字载体上的作品进行近似性鉴别。

2.1 电子数据存储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将电子技术革命带来的丰硕成果运用到传统著作权纠纷的解决中,是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权利的有效途径,是未来行政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没有相反证据,以时间戳形式固定保存的证据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例如,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智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司法解释中首次承认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允许法官通过区块链技术或证据存储平台认证等方式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目前,已有超过1亿条数据上链,用于证据存储和验证。例如,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件为杭州华泰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2 软件和程序功能识别

在传统版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手段通常表现为直接窃取他人作品,而在数字经济案件中,往往表现为利用技术手段复制并通过文件共享等方式传播数字产品。例如将文本作品转码为电子书进行传播、以私服、外挂等形式运营网络游戏等,软件及程序功能认定可适用于多种作品类型,如《热血传奇2》版权侵权案。

2.3 作品相似性识别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河南股票配资,作品类型呈现出成果载体数字化的特征,如文字、音像制品载体由传统的纸张、录像带等拓展为数字载体,具体如下。

2.3.1 电子书形式的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侵权已从传统的简单抄袭发展到自行搭建服务器或网站提供侵权作品。其中,字节比对法与传统文字作品识别类似,但增加了搭建网络环境、模拟电子书网站网络环境的技术手段长沙股票配资,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俞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2.3.2 网络视频作品

网络视频是互联网时代重要的信息传播形式,网络视频种类繁多,信息量巨大,目前网络上的视频文件数量达数以百万计,包括电影、电视剧等。视频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复制视频作品,二是二次创作短视频。直接复制视频作品的案件中,大部分是批量盗用视频。由于视频文件数量庞大,目前的鉴定方式多为抽样、人工比对,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段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是指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高科技的助力下,短视频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虽然目前尚无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侵权认定案例,但从北京四月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权属纠纷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可以看出二次创作与侵权的界限。

2.3.3 计算机软件

与其他作品相比,计算机软件是一种相对成熟的数字化作品,计算机软件的相似度评价主要考虑代码相似百分比和整体相似度,如北京合力易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容联奇摩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3.4 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相似性的认定分为内部要件和外部要件的认定。内部要件为游戏的计算机程序代码,外部要件包括角色形象、场地设计(美术作品)、角色对话(文字作品)、背景音乐(音乐作品)、游戏视频(视听作品)。其中,内部要件的认定可以参考计算机程序代码的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以游戏外部要件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依据,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谢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3 结论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西安股票配资,需要鉴定的版权案件总体比例都比较少,但鉴定类型多样,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在作品相似度的比对中,很多案件需要依赖鉴定人的主观判断,能够承担全类型作品鉴定的鉴定机构相对较少。加之,涉案作品数字化特征越来越突出,与传统作品的版权鉴定不同,目前的鉴定越来越需要依赖技术手段。本文给出以下建议:第一,根据作品特点,在实践中形成针对不同类型作品的统一鉴定方法和流程;第二,对于版权鉴定中采用的新技术方法,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明确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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