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股票配资-《深圳中院审理民事借贷纠纷案件要点及裁判标准》
栏目:股票平台 发布时间:2024-08-04
通过案例透视深圳中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实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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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1日黑龙江股票配资杭州股票配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判断标准》(以下简称《要点及判断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借贷司法解释》)中借贷合同条款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及判断标准进行了说明。现我们团队将结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案件,对《要点及判断标准》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探讨。

1.小额贷款公司放贷适用的法律:小额贷款公司不是正规金融机构,其贷款利率适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6253号陈涛与深圳市豪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宝安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定深圳市豪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一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第二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为企业法人。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而只是一般的企业法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行为。(第二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及相关金融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条件等合同内容由借款人与贷款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依法协商确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其贷款利率上限以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为准,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属于民间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试点规定部分调整范围。

2.因基础法律关系形成欠条而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当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当事人和解后对欠款金额、还款时间、预期利率等达成一致,并通过欠条确认债务关系的,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铁柱与黄小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2018)粤03民终1209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从刘铁柱开具的“欠条”内容来看,其因UPS账户存款而欠黄小星钱款,且刘铁柱也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物流业务合作,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应按照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予以认定审理。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继本、王胜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2018)粤03民终20872号)中,法院认为,上诉人以《借条》为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上诉人主张该笔款项系因其他商业纠纷所致,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故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此可见,如果借条等文书中写明了债务来源的法律关系,则应依据基础法律予以认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则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案件。

若主张基础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应当举证证明。深圳中院认为,债权人依据借条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则认为借条是因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成立,借条只是对所欠金额的确认,不影响债务人以债权人售卖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若债权人确认双方纠纷并非因民间借贷引起,且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放弃了作为买受人的合同权利,则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若债权人否认纠纷并非因非民间借贷引起,坚持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则应当继续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

基础关系通过双方协商转化为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其效力得到承认。双方原本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后,债务人对货物质量超过合理检验期限未提出异议,但仍欠债权人货款。双方对账后,对欠款金额、付款时间、预期利率等达成一致,以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方式确认债务,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3.“纠纷标的为金钱支付的,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指在诉讼中请求支付金钱的一方,而非原适用法律中收款的一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利民终2846号北京拉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华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本案虽为买卖合同纠纷,但纠纷的焦点是付款问题,而非门票付款问题。上诉人有义务向被上诉人支付门票款及相关费用,为付款人,被上诉人为收款人。被上诉人现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门票款及相关费用。被上诉人作为收款人兰州股票配资,其所在地应当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79号朱德胜与深圳市奥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由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明确。被申请人深圳市奥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上诉人朱德胜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因此,被申请人深圳市奥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为收款方,其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借款案件中的货款支付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息,纠纷的标的为货款支付问题。原告为货款收受人,其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4.约定管辖应根据五项因素从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中选择: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不得选择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68号合同纠纷案中郑州股票配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案件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纠纷与福田区无实际联系,亦无证据证明标的物所在地在福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台北股票配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被诉人即原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虽然主张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福田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深圳中院认为,案涉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管辖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审查该协议的效力。案涉管辖协议或条款选定的人民法院与案涉纠纷无实际联系的,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依法确定案涉纠纷的管辖法院。

基于深圳中院对于上述问题的裁判思路和标准,我们对民间借贷相关的实务操作提出以下建议:

1.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一般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年利率24%之间,借款人应注意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免落入高利贷和贷款诈骗的陷阱。

2、在买卖、服务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尚未了结前,应当保留与基础法律关系有关的单据、凭证,单纯持有欠条会给自己增加更重的举证责任。

3、以“收款人所在地”选择诉讼法院时,收款人是指诉讼中请求钱款的一方或者收受钱款的一方,而非合同中的收款人。

4.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选定的争议管辖法院应当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地方,不得选择与案件无关的地方;但如果选择仲裁,仲裁地点不受此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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