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票配资-带你走进互联网金融法律之门
栏目:股票平台 发布时间:2024-08-04
【致读者】牵起“拉手网”的手,走进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世界。

【致读者】牵起拉手网的手,走进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世界。

春回大地,草长莺飞,鸟儿展翅翱翔。昨天(2016年3月16日),我和我的团队走进位于望京东路1号摩托罗拉大厦八层的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拉手网进行了一次近距离的接触。在三个小时的课程中,我深入浅出地向拉手网的领导和员工们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法律基础知识,并在课程结束时与大家进行了一对一的问答交流。虽然是第一次合作,但拉手网领导和员工们的认真、负责和积极乐观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里,我要感谢拉手网法务总监石慧明女士的热情接待,你们招待的韩国料理很棒,我们在一起畅谈的很开心。

以下为讲座提纲,与读者分享。

1 第一部分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是第六次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2 第二部分 互联网金融详解

图1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1. 网上支付

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包括网上支付、预付卡发行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互联网支付,是指基于互联网,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发起支付指令、划转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利的小额支付服务的宗旨。从事互联网支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时,应明确界定各方权利义务湖南股票配资,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明确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机构的性质和作用。

第三方支付机构破产与银行破产对客户资金的影响有所不同: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破产,鉴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财产”,客户可以行使提取资金的权利。但由于支付机构备付金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若银行破产,很可能造成客户资金损失。

表 1:账户类型确定年度累计限额

帐户类型

身份认证方式

余额支付功能

余额付款限额

第一类帐户

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以非面对面的方式验证身份

消费和转移

开户以来累计1000元

第二类帐户

亲自或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以非面对面的方式验证身份

消费和转移

每年共计10万元

第三类帐户

亲自或通过至少五个外部渠道以非面对面的方式验证身份

消费、转移、投资与理财

年度总额20万元

表2 交易验证决定每日累计限额

序列号

识别方法

每日累计限额

使用两个或多个有效元素(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进行验证

自决

使用两个或多个有效元素进行验证,不包括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

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000元;对于评级为“A”且实名率超过95%的支付机构,其II类、III类支付账户不得超过10000元;对于评级为“B”及以上的支付机构,其II类、III类支付账户实名率超过90%,不得超过7500元。

使用少于两个有效元素进行验证的交易

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对于评级为“A”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承诺无条件承担该交易全额、无条件的风险损失赔偿责任;对于Ⅱ、Ⅲ类支付账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的支付机构,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对于评级为“B”及以上的支付机构,且Ⅱ、Ⅲ类支付账户实名率达到90%以上的,金额不得超过1500元。

2. 网上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人网络借贷是指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直接借贷。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直接借贷活动属于民间借贷范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管辖。个人网络借贷应当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信息交流、撮合交易、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人网络借贷机构应当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或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守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充分发挥网络借贷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P2P面临的三大机遇与挑战

挑战一:债务转移模式还能继续推行吗?

挑战二:还款风险基金、合作担保机构等增信安排是否合规?

挑战三: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是否合规?

机遇一:有望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大数据共享

机遇二:打造综合财务管理平台成为可能

机会三:或将引发P2P并购、私募融资、上市热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图2 网络借贷监管征求意见稿解读

3.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进行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必须通过股权众筹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者其他类似电子媒体)进行。股权众筹中介机构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探索创新商业模式,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当事人应当为小微企业,应当通过股权众筹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活动的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合肥股票配资,谨慎投资。

2013年1月,美薇传媒在淘宝店铺“美薇会员卡网上直营店”销售会员卡,购买会员卡即购买公司原始股,单位证为1.2元,最低认购单位为100股。2013年5月,美薇传媒因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被证监会停牌,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股票或者委托他人向社会公开转让股票”。

2014年12月,在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的支持下,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平台注册制度、平台准入、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等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

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股权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开展的小额股权融资活动。股权众筹必须通过股权众筹中介平台(互联网网站或者其他类似电子媒体)进行。

2015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湖北股票配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目前,部分市场机构以“股权众筹”为名开展活动,实际上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活动,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提出: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筹集早期股权。实行投资者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四、互联网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销售基金等金融产品时,应当认真履行风险揭示义务,不得以违规承诺收益的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期限错配和资产配置中的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向投资者提供收益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列明和列明收益构成、前提条件、适用情形等,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服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赎回资金。

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基金销售存在监管歧视:一类是具备基金销售资质的基金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的官方网站以及独立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如天天基金网、数米基金网等),对于此类机构,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监管;另一类不具备基金销售机构资质,仅作为基金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平台出现的机构北京股票配资,证监会认为其属于新型直销,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2015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产品,不得分割、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变相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虽然上述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但从监管倾向来看,通过互联网方式分割、转让或出售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

5. 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体系,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电商公司等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虚假陈述、片面或夸大过往业绩宣传、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015年7月22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网络平台分为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财付宝要准确定位,不能从事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机构从事的事项。财付宝是保险公司直销平台,只向保险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六、互联网信托与消费金融

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要严格遵循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做好客户信息保密工作。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要求,审慎识别客户身份、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销售产品。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确保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消费金融信托应运而生。例如,中信信托与百度联合推出互联网消费众筹平台。互联网消费众筹平台将通过商家在众筹平台上提供各类产品,用户通过购买消费券即可获得产品提货权。消费者获得相关消费权益后,将消费权益注入百度消费权益信托项目安徽股票配资,由中信信托对消费权益进行集中管理。

表3. 小额贷款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的差异

区别

小额贷款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公司类型

非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机构

银监会、央行、省级金融管理局、公安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基础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省级监管规定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授信对象

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等

个人的

贷款期限

已协商

短期,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目的

农户和小微企业

消费目的(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

贷款类型

信用额度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

贷款限额

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比如50万元,300万元等等。

20万元

机构数量

8951(截至 2015 年 6 月)

数十个

股东请求

超过半数的创始人居住在中国。

主要投资者须为以提供适用于消费贷款业务的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境内非金融企业。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单一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一次性投入货币资金3亿元

业务范围

办理各类贷款及其他核准业务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吸收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销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资金的来源

资本;捐赠资金;来自两家或两家以下银行的贷款不超过净资本的50%

资本金;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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