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配资-盛大金禧不吸案:长沙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对盛大提起
栏目:股票配资网站 发布时间:2024-04-29
行政诉讼状原告:张三,因从事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业务而被非吸刑事立案。出生年月:性别:女身份证号:代理人:李四(张三之子

行政诉讼

原告:张三,因从事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业务而被立案。

出生日期: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李四(张三之子,法定代理人)

出生日期: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联系地址:

被告1:长沙市人民政府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新

被告2: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银霜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辉,董事

索赔

请求法院认定被告2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登记湖南盛大锦熙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其金融服务业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这种非法注册必然会导致原告按照国家政策从事湖南业务。 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以许可证所列的金融服务提供民间融资,将同时符合司法解释(2010)18号中认定违法犯罪的四项条件。不可避免地导致原告在从事公司业务后能够被政府起诉。 处理非法集资的领导部门和执法机关可以主观、自由地认定其为非绑架犯罪。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2的非法登记行为是原告被判犯有非绑架罪的根本原因,与原告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

请求法院撤销对被告1的行政复议决定(长复复标[2023]29号),并根据原告的复议请求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根据湖南省金融办民间金融发展政策通知,向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商业当局。 经过十多年的经营,该公司被长沙市财政工作办公室和长沙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备案的通知非绑架案件。 随后豪资随配,执法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给予原告不拐骗、非法集资的决定。 刑事处置。

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被告2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注册的金融服务公司。 被告2违反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五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登记原告公司。 “金融服务”公司和“金融服务”经营项目配资被平仓,即设立非法金融机构、登记非法金融业务。 原告则鼓励民间融资按照国家政策吉林配资,在民间融资公司牌照内提供创业项目服务。 公司业务发展壮大后,如果当地政府非法集资部门认定该公司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集资部门将移交原告及其他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向公安机关追究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2非法注册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利用其颁发的许可证诱导、误导原告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为联合查处非法集资行为,牵头部门联合对原告进行钓鱼执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原告非法集资处置和处置。在提起非滥用刑事案件后,原告的投资主张失去了法律保护,公司收入被视为非法并被追回。

原告向被告1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告1确认被告2注册设立湖南盛大金熙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股权配资,并要求被告1确认被告2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对非法金融企业进行登记,颁发非法金融许可证。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复议机关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保护原告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并请求被告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判决被告2诉原告 对执法机关违法认定造成权益损害的,给予国家赔偿。

被告1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后,被告2登记设立湖南盛大金熙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2的登记行为与原告的非法集资处置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的权益受损与被告2以登记行为不存在合法权益为由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不服被告一维持被告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认定被告2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登记湖南盛大锦熙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其金融服务业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股票配资百科,这种非法注册必然会导致原告按照国家政策从事湖南业务。 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以许可证所列的金融服务提供民间融资,将同时符合司法解释(2010)18号中认定违法犯罪的四项条件。不可避免地导致原告在从事公司业务后能够被政府起诉。 处理非法集资的领导部门和执法机关可以主观、自由地认定其为非吸烟犯罪。 请法院确认被告2的非法登记是为了对原告实施捕捞执法。 这种非法登记也是原告被判犯有非渔业犯罪的根本原因,对原告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具有直接的合法利益。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一的行政复议决定(长复复标[2023]29号),并根据原告的复议请求,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正规配资,赔偿原告权益受到的损害。

真挚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授权代理:

日期:2023 年 4 月 8 日

文章原创于金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http://haimianbeibe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