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批复尚诚消费金融注册资本10亿元发起方
栏目:金源最新资讯 发布时间:2024-04-17
今天(11月25日),在上交所上市的上海银行发布公告称,已经收到银监会批复,同意筹建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尚诚消费金融”)。公告显示,尚诚消费金融注册资本10亿元

公告显示,商城消费金融注册资本10亿元。 除上海银行外,发起人还包括携程旅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易信投资有限公司、无锡长盈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 其中,上海银行出资3.8亿元,持股比例为38.0%。

数据显示,这是11月份以来第四家获批或拟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 华夏银行11月19日发布公告称,拟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网站推广,注册资本5亿元。 其中,华夏银行出资2.55亿元,持股51%。 11月14日,在香港上市的哈尔滨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已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哈尔滨消费金融公司。 11月10日,新三板上市公司神州优车宣布,将与张家口银行共同设立河北幸福消费金融公司。

第18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资料显示,商城消费金融成为第18家获得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消费金融公司,即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公司。 2010年1月6日,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银监会批准设立。 主要保荐机构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成都银行。 此后,获得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逐渐增多,商城消费金融已经是第18家公司。

已获批消费金融公司18家(截至2016年11月25日)

从审批时间来看,消费金融公司从2010年开始试点,2014年逐步放开,2016年进入相对密集的发牌期。

政策方面,2009年银监会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2010年,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获批; 2013年,银监会修订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新增10个城市参与试点,主要投资者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低至30% ;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到全国。

一个疑问是:BAT、京东等公司都有消费金融业务,而蚂蚁花呗、腾讯微利贷、百度有钱花、京东白条等消费金融产品已经很熟悉,但这些公司都没有消费金融业务许可证。 也就是说,没有牌照就可以做消费金融,那么申请牌照还有什么意义呢?

当然也有好处网络推广公司,主要是资金来源更广泛。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股东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ABS等方式筹集资金,其经营杠杆可达8至9倍。 没有牌照的公司只能通过股东投资、与银行合作、与P2P合作、发行ABS等方式筹集资金。 资金来源相对有限,对合作伙伴依赖性强; 此外,持有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政府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获取征信数据,协助开展风控工作。

携程或借助商城消费金融发展旅游消费金融

有趣的是,携程是商城消费金融的创始股东之一。 目前OTA领域的各大公司基本都从事互联网金融,包括携程、去哪儿、同程、驴妈妈等都有相互的金融业务布局。

携程涉足金融行业已有很长时间。 2013年,推出预付卡产品携程宝。 随后,携程还在2014年推出了“程掌宝”理财,与携程股价挂钩。 此外,携程还有保险代理业务,销售旅游保险、意外险、健康险、财产险等。 2016年1月,携程成立携程金融服务事业部,并联合万事达卡推出“携程千赏”平台。 5月,携程金服表示已与JCB国际信用卡公司就“计划推出境外使用的创新支付产品”达成共识。

在旅游消费金融方面,数据显示,携程已与中信银行、去分分等公司合作推出旅游分期业务,还与工行、招商银行等银行推出联名信用卡。

此次作为股东参与发起商城消费金融,应该是携程进一步拓展旅游消费金融的前奏。 上海银行有金融经验,携程可以贡献用户、积累的用户数据和旅游消费场景。

“银行+互联网公司”或将成为未来消费金融公司股东的主要配置

从上表来看,早期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主要是银行和商业流通公司。 银行可以提供金融体验,商业公司可以提供消费场景。 “中国银行+百联集团”、“北京银行+利西集团+万达”、“兴业银行+泉州商业”、“苏宁+南京银行”、“湖北银行+武商集团”、“重庆百货+重庆银行”等。匹配也是如此。

如今,这样的特征依然存在,但“银行+互联网公司”的组合越来越多。 在最近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中,银行仍是主要股东,互联网公司也越来越多地提及它们。 拉卡拉入股中邮消费金融、途客入股航银消费金融、携程入股商城消费金融。

此外,拟设立但尚未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中,58同城、长沙银行、同程控股拟共同设立“长银58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暂定名)、神州优车与张家口银行、蓝鲸控股通过发起方式共同成立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这也是“银行+互联网公司”的一种体现。

正在筹备中的哈尔滨银行表示,哈尔滨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后,将打造全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模式。 预计未来将引入互联网公司作为股东。

这个趋势比较容易理解,银行作为股东是非常有必要的。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应当在消费金融领域拥有5年以上的经验。 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得低于300亿元人民币。 只有银行等少数机构能够满足这样的投资者条件。 此外,银行作为主要发起人,可以向消费金融公司输出金融运营经验。

互联网公司将逐渐成为消费金融公司股东的标准选择,金融相互监管将越来越严格,牌照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越来越多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将申请牌照。 拥有用户、场景、技术、数据资源优势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可以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借助线上场景拓展业务,利用数据和技术优势有效获客、控制风险。 此类公司可能成为金融机构吸纳消费金融的目标。

能否缓解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困境?

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至今,普遍面临规模扩张困难、坏账率高、盈利困难等问题。 原因有很多。 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很多消费金融公司股东都有银行背景,采用传统银行的运营模式。 但消费金融本质上是普惠金融。 在开发了一些高端用户的消费金融需求后,如何下沉客户群并为普通用户提供服务,如何与疯狂增长的网贷公司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竞争,是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面对。 问题。

随着“银行+互联网公司”股东配置的增加,消费金融公司将越来越具有互联网元素,但能否改变消费金融公司的现状并不乐观。 这取决于消费金融公司能否摆脱国企体制,以更加市场化、互联网化的模式运作。 银行仍然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很多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仍然遵循传统的金融运营思路。 股东中,银行与互联网企业能否默契合作,发挥各自优势也是关键因素。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思路不同,银行和互联网公司分手也不是没有可能。

此外,互联网公司的作用也不可低估。 这取决于互联网企业的用户规模是否足够大,其拥有的场景能否将用户转化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数据资源是否足够丰富有效,是否真正具备大数据技术能力。 市场上真正具备这些能力的公司并不多,即使有,也不一定会继续将这些资源和能力投入到自己投资的消费金融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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