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网络推广公司-知识产权领域又一亿元大案!一审赔偿金额1600
栏目:股票平台 发布时间:2024-05-20
耗时3年多,索赔1亿元,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软件有限公司诉手游《武侠Q传》侵犯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

历时三年多,索赔1亿元。 明和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和社)与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诉手游《武侠Q传奇》侵犯其著作权改编作品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结果赔偿1631.9万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火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火谷)、北京昆仑乐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火谷)(以下简称昆仑乐享)、北京昆仑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 )不正当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抢夺他人商机。 其行为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赔偿第二原告经济损失1600万元及合理费用31.9万元。 此外,被诉侵权游戏《武林Q传奇》需要删除金庸小说中的所有元素。

该案涉及《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射雕英雄传》等多部畅销小说(以下统称涉案小说) 。 被诉侵权游戏也知名,索赔金额达数亿元、1600余元。 万元赔偿金额创下同类案件新高,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善用新颖元素引发争议

《武侠Q传奇》是北京火谷开发的一款武侠风格角色扮演、策略游戏。 版权归北京火谷、昆仑乐享共同所有。 昆仑万维护游戏的运营商并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游戏下载服务。

《武侠Q传奇》游戏上线后哪个网络推广公司好,明鹤社和完美世界均表示不满。 他们认为,该游戏未经授权改编自金庸武侠作品,包括涉案小说,并大量使用了涉案小说的故事情节和具体内容。 人物、场景设定等独特的表现方式,并以此为线索进行游戏路径、关卡等相关设定。 两家公司表示,已获得金庸授权,依法享有涉案小说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改编游戏软件商业开发权的独家授权及维权。 。 上述三家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小说改编成游戏,并通过游戏的发行、传播获取巨额利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同时,上述三家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明和社、完美世界将上述三家公司诉至法院。

上述三家公司均不承认明和社和完美世界的指控。 其中,北京火谷认为,涉案游戏系其创作的新作品,所使用的创作材料来自公有领域,不构成涉案作品的衍生作品; 书面作品中的个别人物、武器、阵型等不受版权法保护。 昆仑万维、昆仑乐享认为,涉案游戏为北京火谷独立创作,不含有侵权内容。 两家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北京市一中院于2014年5月受理此案后,分别于2016年5月、8月、10月和2016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三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游戏改编权、三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这些焦点问题一一作出认定。

关于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北京火谷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小说中的相关元素开发涉案游戏,且在完美世界获得合法授权推出相关移动端游戏之前市场上,与昆仑乐享、昆仑万维合作运营涉案游戏。 其一方面不正当获取成本优势,另一方面抢占了本应属于完美世界的相关游戏市场seo公司网站推广无锡网站推广公司,给完美世界造成了真实且可预见的后果。 损害。 对于明和社来说,北京火谷的上述行为减少了其未来预期的版权许可收入,也造成了真实的、可预见的损害。

此外,法院还认为,小说中涉及的相关元素对观众的吸引力可以转化为游戏玩家的消费动力。 因为这些相关要素能够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利益网络营销,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经济资源。 三被告未经许可、无偿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源投入商业领域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等价补偿的基本商业道德。 这是不公平的,应该受到监管。

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在三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游戏改编权的问题上,法院认为,涉案游戏中包含的与涉案单本小说相对应的情节设置在涉案单本小说中所占的比例不足。 ,且涉案游戏并未采用涉案单篇小说的基本表达方式。 涉案单篇小说的表达方式在涉案游戏中所占比例并不高。 涉案游戏整体无法与涉案单部小说形成对应关系。 因此网站建设推广,法院并未认定涉案游戏构成涉案小说改编。

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庭审中,第二原告主张赔偿数额应根据第三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确定。 依据相关证据和合理估计,2013年至2015年,三被告通过经营涉案游戏在中国市场赚取营业利润1.7亿余元。 因此,1亿元的索赔金额合理、有理有据。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著作权法没有以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之一,但根据著作权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品的合理使用费是合理的。确定赔偿金额时应予以考虑。 因素之一。 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一直以使用费和原告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 专利、商标、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均将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确定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尊重。 损害赔偿金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一致,使权利人利益得到补偿,侵权人无利可图。 这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一大趋势。 因此,本案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涉案小说移动端改编权许可费确定。

据此,法院以涉案小说在中国大陆市场三年独家手机端游戏软件改编权800万元的合理倍数,确定本案赔偿金额16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昆仑万维发布公告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 我们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大成律师事务所李海霞知识产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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