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配公司常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商业银行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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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发〔2014〕287号

各银监局: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的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2014 年 12 月 9 日

(本文件送达银监分局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的监管指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普惠金融理念,加快建立农村金融服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农村服务特色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股票配资股票停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三农金融服务机制,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对“三农”的支持,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 、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 一系列农业发展制度安排和能力建设。

本指引所称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县(市、旗)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 城乡商业银行是指在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地区。 农村商业银行、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直辖市的具有统一法人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不断加强、提升和完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机制,不断提升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对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

第二章 股权结构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时,应当按照面向“三农”、服务社会的基本要求,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鼓励吸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大户、家庭农场。 投资股票。

第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金融服务的需要,不断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吸收一定数量的优质涉农企业股东。比例超过5%。 支持城镇和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引入农村金融资源丰富、风险管理和服务创新能力较强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

第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持股1%以上的所有自然人和所有法人股东,必须在持股期间做出书面承诺,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加强对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服务,利用资金主要用于地方使用。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完善公司治理。 大中城市、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由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 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的组成由农村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具有三农工作经历或行业背景的会员原则上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三农金融服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年度三农金融发展目标和服务资源配置计划,并评估并督促管理层认真落实。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邀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大农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客户代表参加,讨论三农金融服务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三农金融业务。 提出措施等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应当向每年第一次董事会报告本行上一年度三农金融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行长应当在每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

监事会将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和管理层围绕三农金融服务开展的工作纳入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在任职期间必须书面承诺坚持农村和农村市场定位,建立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农村地区和农村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的政策、内容和程序。 大中城市、城市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和资产超过100亿元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应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或公司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农村和农村地区专题报告。与财务报告披露频率一致,详细披露三农金融服务的发展状况,并在公司官方网站至少保留最近两份三农金融服务的专题报告。 规模较小的县级农村商业银行可以简化信息披露。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配资和融资,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提出延期披露申请。

年度农村和农村金融服务专题报告应当纳入年度报告,有条件的可以单独发布。

第四章 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全行“三农”发展战略,明确“三农”发展战略目标,建立服务三农的差异化业务模式、保持和扩大比较优势,确保银行农村和农村地区业务具有商业可行性。 继续。

第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建设面向“三农”、服务社会的现代金融企业的战略目标。

第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战略目标总体要求,细分农村和农村市场,针对农村和农村地区的客户、产品、渠道、营销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战略。

第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结合“三农”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建立高效的组织架构、适用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流程、精干的人才队伍。以及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 先进、安全的信息系统,为战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第五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银行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第十八条 农村和农村金融服务规模较大的大中城市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农村和农村业务总监。

三农业务总监除满足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业务总监的资格外,还应熟悉三农情况,具有丰富的三农金融业务经验。

第十九条 大中城市和城市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农村和农村管理部门。 鼓励大中城市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建立面向农村和农村的垂直管理体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设立农村和农村金融事业部。 县域农村商业银行要结合实际,不断优化组织架构,简化审批流程优配资,持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开展大规模农业农村金融服务的大中城市分行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总行部门设置设立农业农村业务部门或岗位。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前台应设置优先服务农村和农民的部门,中后台应优先配置农村和农村资源,规划和建设信息系统以农村地区、农村地区的需求为首要任务。

第六章 业务发展

第二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立足“三农”发展战略,建立科学有效的业务发展机制,制定明确、明确的“三农”业务目标。

大中城市和城镇农村商业银行要分别制定农村和农户信贷计划,配置充足的人员、资金、网络等资源,支持农村和农村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新增存款应当主要用于发放地方贷款,重点关注农村、农民和小微企业同花配资,优先支持优质涉农企业、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合作社、大农户和家庭农场。 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二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致力于促进“三农”发展,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重点解决“三农”贷款难、银行贷款难等瓶颈问题。 ”,积极探索“三权”抵(质)押等有利于盘活“三农”和农村资产、扩大抵质押范围、提高增信和风险缓释水平的抵质押方式机制。

第二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改进服务方式场外配资什么意思,由实体网点服务为主转向线下与线上服务相结合,简化业务流程和审批程序,提高农村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积极探索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建设服务信息化,拓展电子化渠道,完善网上服务功能,促进农村金融水平提升服务。 方便且可达。

第二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着力降低业务重心,加强服务网点分类管理和差异化建设,将人员、资金和信贷资源配置到基层一线,保障农村和农民金融服务需求。会议方便、及时、有效。 。

第二十八条 省协会应当根据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快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指导和优化绩效考核,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农村商业银行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 省联社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建设独立的IT系统或增设专业业务模块。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内,结合自身特点和自身特点,制定农村地区和农村地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程序,明确农村地区和农村地区的风险偏好。地区。 合理设定风险暴露和容忍度,优化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强化责任追究,确保三农金融业务流程简洁、服务高效、风险可控是可以管理的。 控制。

第三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农村和农村业务的研究分析,准确把握农村经济发展规律,采用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有效识别和计量农村和农村金融业务风险。 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对三农金融业务指标、流程和员工行为异常情况及时监测预警。

第三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准确计量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转移、分散、缓释等方式,有效管理三农金融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农村金融业务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不同特点,制定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三农风险管理定期评估制度股票配资杭州雷曼期货,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法和措施,不断提高三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先进性。

第八章 人才队伍

第三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科学的农村金融服务人力资源规划,建设数量充足、素质匹配、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第三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本行和当地实际,选聘具有农村工作经验或行业背景的董事、监事,鼓励从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大农户、家庭等新聘任董事、监事。从农业经营主体股东中选聘非执行董事进入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提升董事、监事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高级管理人员队伍。 优先选拔和使用具有战略眼光、创新意识、宏观视野、熟练掌握现代财务管理工具的高端金融人才,充实三农金融人才队伍,加大后备高级管理人才培养力度。

第三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对农村和农村金融服务中层、基层人才的培训力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计划,建立总行人员到基层一线人员轮岗、交流制度,鼓励新招收的大学生深入基层进行实践锻炼。 、熟悉三农金融业务,为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优先聘用户籍在所辖乡镇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毕业生,充分发挥其熟悉村情的优势。深入基层、贴近“三农”,为“三农”金融业务发展奠定基础。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应当逐步实行农村地区与农村金融业务分开核算、单独列示成本、单独设定不良标准、单独核算利润、单独进行绩效考核。 符合条件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也可以试点农村地区和农村金融业务分账核算。

第三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对农村地区和农村金融服务等业务实行差别化的绩效考核政策。 农村商业银行原则上应给予农村地区和农村金融服务最高绩效权重和最优内部资金转移价格。

第三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向农村和农村金融业务倾斜的员工评级体系、费用补贴和薪酬制度,提高基层农村和农村金融业务的员工评级、业务生活补贴和薪酬分配权重。人员。 鼓励优先晋升从事“三农”和农村金融服务的从业人员。

第十章 监督评价

第四十条 中国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每年对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成效进行评估。 评价三农金融服务成效,综合考虑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地区域、第一产业比重、涉农信贷总量、客户覆盖度、金融服务便利性、消费者保护等因素。 要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和评价结果与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标杆银行评选、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挂钩。

农村商业银行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本行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不良贷款实行适当容忍和尽职免责政策。 允许根据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情况,一对一制定差异化涉农不良贷款率限额。 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各类贷款不良贷款水平原则上不超过3个百分点。 允许农商行责任人员涉农贷款违约后免责。

第四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方面对农村商业银行实行积极激励,对服务“三农”表现突出的农村商业银行给予奖励。在利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筹集资金、业务创新、机构设立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监管评级时将作出特殊安排,让涉农贷款不良率在可承受范围内,与资产质量因素相关的评级指标不扣分。

第四十三条建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机制的上下联动和横向联动监管机制。 各级银监局和银监局要加强沟通,加强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偏离支持农村服务方向,造成风险甚至损失的,各级银监会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进一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动,推动出台有针对性的财政、货币、监管等支持政策,为农村商业银行提供涉“三农”服务。 为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提供支持。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参照本指引。 农村和城镇银行可以遵循这些指导方针。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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